蘆鶴

非得介紹點什么嗎﹖我看﹐還是以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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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佛屠杀案:人权和安全不能两全

(2012-07-22 00:43:01) 下一个

“科罗拉多州丹佛市当地时间7月20日凌晨,一名枪手在《蝙蝠侠前传3:黑暗骑士崛起》首映现场朝观众开枪并引爆催泪弹。枪击案共酿12人死亡,59人受伤。白宫随即降下半旗,奥巴马下令全美降半旗6天,向死难者致哀。此外,全美民众也展开了各式各样的哀悼死者活动。”

在此之前,轰动全美乃至世界的是2011年伊始在亚利桑纳州图桑上演的包括一国会议员重伤在内的6死14伤血案。

当时的初步的调查显示,嫌犯在选民登记时的身份是无政党派别,所持作案枪支也系合法购买,这就缩小对嫌犯作案动机范围的揣测。虽然目前有嫌犯仇恨政府并可包涵党派因素以及性格孤僻等一些不同的作案动机可以探讨,但那毕竟属于司法范畴之内。丹佛血案枪手的情况也是如此,一切归于司法。但是对于社会民众而言,一个无法回避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老议题一定会被再次端出台面,这就是枪支的合法性问题,或者换一种说法,如何控制及管制个人使用枪支。

1966年8月,在德州大学奥斯丁校区曾发生了一起打死13人、打伤31人的枪击案,当时引发各界震惊。由于在以后30多年的时间内美国社会并未发生严重额枪击案,加上各州对枪支管理的办法不尽相同,因此美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枪支合法性争议问题并不突出。但是,在1999年4月科罗拉多州李特顿的哥伦比亚高中发生了12名学生个1名老师被打死、2名作案的学生开枪自杀后,引发美国社会对枪支管理的长期讨论。特别是2007年在佛吉尼亚理工大学的发生死33人、伤17人的这一震惊世界并堪称美国校园历史最严重枪击事件发生后,对于枪支管理的讨论更为激烈。

有关美国民众持枪的权利,源于权利法案的第2条也就是宪法第二修正案,原文翻译成中文的意思是具有良好规范的民兵是自由国家(州)的安全所必须,因此人民保持并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被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根据『天赋人权』这一美国建国基本理念可以对第二修正案有这样的理解,并不是说给了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被侵犯。第二修正案就是明确宪法对于人民持枪权利的保护,或者说是确认了持枪这种天赋人权的事实。

事实上,截止到2008年以前,联邦司法从未对第二修正案进行过解释。直到2008年9月,联邦最高法院针对哥伦比亚特区32年对手枪禁令的争议进行裁决:普通美国人有权拥有枪支自卫和打猎。这是美国历史上首次做出的针对枪支权利的主要宣言。自卫和打猎,就是持枪的权利范围。

而彻底改变美国法律对于枪械管理规定的,是2010年6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针对芝加哥一位多次购枪遭拒而提其诉讼的裁决,裁决书中说,第二修正案中有关公民享有持枪自由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各州和地方法律。这就让在此之前的各个州及地方政府无论有怎样的枪支管理规定,都要置于可以成为人人皆可有枪的联邦法之下了。

无论是政治原因还是个人心理,由使用枪支所产生的滥杀对美国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是勿容置疑。以前,社会舆论所关注的往往是校园枪支犯罪,现在,枪支犯罪似乎涉足政治领域,如果是这样,将对美国民主政治造成的伤害是难以预估的。

枪支的控制和管理,需要进行充分讨论,但有联邦判例在前,前景似乎暗淡;另外,枪支管制这一这样的公共政策涉及到政治利益集团的利益。民主党挑战全美步枪协会惨遭失利的历史教训令人印象深刻,因此在短时期内,在联邦层面上大概不会有如何控制及管制个人使用枪支的讨论,这样,美国民众就只能自求多福了。

即便是如此,一个摆在美国社会面前的现实问题是,拥有枪支是似乎是一种天赋人权;而因此造成的枪支泛滥却严重地伤害美国社会的安全;但控制对于枪支的拥有显然会降低枪击案的发生(一些州制定枪支管制法就是例证);人权和安全,不能两全,这该怎么办?当利益集团能够操纵议题和选票时,所谓的民主就是扯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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