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盛友文集

创业,阅读,思考,写作
个人资料
谢盛友 (热门博主)
  • 博客访问:
归档
正文

用法律保障新闻来源

(2010-03-14 07:10:21) 下一个




谢盛友:用法律保障新闻来源

很痛心地阅读如下新闻:


  2010年3月7日上午,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国二招”宾馆,湖北省代表团开放团组讨论,大批记者涌入。

  开放会议结束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省长李鸿忠进入贵宾厅接受央视《小撒探会》节目的专访。节目录制中,各路记者皆在等候。

  专访结束后,湖北团召开新闻发布会,李鸿忠出席。此间记者的提问,大多是关于湖北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省长李鸿忠则主谈湖北各种优势、发展势头良好等等。

  11时21分左右,发布会临近尾声,工作人员正欲送省长离开,《人民日报》下属的《京华时报》女记者刘杰提了最后一个问题:“您对邓玉娇案怎么看?”李鸿忠脸色顿时阴沉,离场。在场的其他记者对此没做什么反应。

  两分钟后,李鸿忠折返回来,直问刘杰:“你是哪里的?”

  刘回答:“啊?”

  李又问:“你是哪里的,请问你是哪里的?”

  刘杰回答:“啊?人民日报的…”

  话音未落,李鸿忠接着说:“人民日报…你怎么老纠缠这个事情,已经过去了……我要给你们社长讲,是不是,对不对?”

  李鸿忠一把拿下了刘杰的录音笔,随后径直走向电梯。众记者当场无言,女记者刘杰红了眼圈……

  3月7日下午,有湖北代表团工作人员将录音笔还给了女记者刘杰,但未表示任何歉意。

提供德国保障充分的和可靠的新闻信息来源的相关法律,希望对国内同行有些帮助。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53StPO)及383条(383ZPO)分别规定:报社、杂志的编辑人员,可以如同律师、医师及神职人员等,拥有“拒绝提供资讯来源”的拒绝作证权,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资讯来源的文件之权利。这两条被认为是保障新闻信息来源秘密的“守护神条款”。保障新闻自由的第一步便是要保障“新闻信息来源自由”。因为提供信息者会“信赖”媒体不会泄露信息来源才敢提供资讯,所以,“编辑秘密”正是使媒体有机会提供社会大众发现真象的机会。这种新闻信息来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一个民主社会不会沦入专制、独裁的最好方式。

写于2010-3-14,德国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