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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在台湾被滥用

(2005-02-14 14:11:37) 下一个
「无罪推定」在台湾被滥用 2004.05.04 首发于东森新闻报 「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定义是: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简而言之,这里说的是:审判定罪前应该视为无罪。尽管该定义仅提到刑事审判问题,但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应用在民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法有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挂绿荔枝」知道该原则仅提到刑法而没有提到民法,就学蔡英文大玩文字游戏说,触犯民法不算「有罪」而触犯刑法才算。这简直让人笑掉大牙,莫非「重婚罪」在台湾不叫「罪」而叫「重婚责任」? 但是这个「无罪推定」原则在台湾竟然被滥用成「没有有罪的证据就无罪」,请大家回去看「无罪推定」的定义原文,哪里说到证据的问题?显然「无罪推定」说的是审判前不能推定有罪,可没有说审判过程当中不能推定有罪。我在对绿营人士讲解民主ABC的时候,是顺着对方「没有证据就无罪」来提出「有罪推定」的,即「没有证据也可能被判有罪」。这是审判过程当中的有罪推定,和审判前的无罪推定并不矛盾。 一个简单例子就是所谓「国民党不当党产公投」,国民党党产当与不当,应该交由法院判决才能够确定。如果法院没有判决,就说国民党党产是「不当党产」,还要搞「公投」,这就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如果民进党真的搞这种公投,将成为民主闹剧,沦为国际笑柄。 但是审判前的无罪推定不代表审判过程当中不可以进行有罪推定。如果国民党党产问题交给法院审判,法院完全可以对国民党进行有罪推定,要求国民党证明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否则就是非法。 这里面的司法精神是:国民党取得党产的时候处于强势方,而国民党党产问题关系到社会大众福利,因此可以对国民党进行有罪推定。但台湾司法属于大陆法体系,法无明文不可以随便倒置举证责任,所以国民党党产问题放在美国审判几乎肯定被进行有罪推定,但是放在台湾审判很可能无法这么做。 所以我在《言论自由背后的哲学》一文当中明确指出,如果连宋「选举不公」案放在美国审判,阿扁将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根本没有说在台湾审判会如何。「挂绿荔枝」反驳我的时候,没有顺着我的假设分析连宋的案子在美国将如何审判,却大谈在台湾如何如何,简直是牛头不对马嘴。台湾司法早就没有公信力,沦为当权者的打手,简直是民主之耻。 「挂绿荔枝」居然还那么理直气壮在我面前说台湾司法独立,让我感到好笑。如果台湾司法那么独立,为何宋楚瑜的兴票案连换几个那么大号的检察官审理,而阿扁的枪击案只是一个小小的台北地检署小法官在审?阿莲阿扁不是都很想知道枪击案真相吗?为何对宋楚瑜兴票案的「真相」如此关切而对「谋杀」自己枪击案的「真相」草草应付了事?还有李登辉竟然可以厚颜无耻在审判当中说「悉」就是「不知道」的意思,所以台湾的司法和台湾民主一样,都是大笑话,今后请不要再说什么「台湾司法公正独立」的鬼话了,不要以为听众是傻瓜。 挂绿荔枝也提到民法当中可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这就是实质上的有罪推定。美国不但在民法当中,在刑法当中也有类似做法,在英美法体系当中当然不叫「有罪推定」,而是叫「严格责任认定」。例如携带危险品登机触犯刑法,只要发现就可定罪,不需要举证证明携带危险品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生产危险品的时候发生事故,也可以立即定罪,想脱罪的话必须举证证明是受害人自己故意制造事故,而受害人没有任何举证责任。非法携带毒品也是触犯刑法的罪名,可以立即定罪,而被告不能说是「别人放在我背包里」而让检调机关去搜集他「有罪」的证据,相反的,他必须自己去举证澄清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也有类似有罪推定的条文,那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然许多法学专家反对该项罪名,但此罪名很好平衡了社会公平。共产制度下中共官员缺乏媒体监督,当然应该对他们进行有罪推定,否则共产制度就会崩溃。 挂绿荔枝问我连宋的官司在美国将如何审理。那我告诉你,这不需要美国法研所的人出面回答,因为这种案子如何审理是大多数美国人都知道的常识。美国是宪政民主体制国家,美国宪法是最大的法,它清清楚楚阐明了分权、平等、自由等基本原则。 如果连宋选举不公案在美国审理,正确的名称就不是「不公案」了,而是「违宪案」: 第一、阿扁推动公投已经涉嫌违宪,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总统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有立即的危险,而不能欺骗人民说我认为有危险就是有危险。 第二、公投绑大选则触犯了美国宪法确立的公平原则,在总统大选的时候,阿扁和连宋一样都不是总统而是总统参选人,所以阿扁无权用总统身份指定公投题目,然后和总统大选绑在一起。如果一定要公投,也应该让连宋出一个公投题目。 第三、中选会的各项裁决已经违背了分权原则,行政院的人太多,仅代表政院意见,所以中选会裁决通通可能被判违宪。 第四、总统府在第一时间隐瞒枪击案真相,还登广告说「投一号是台湾人,投二号是中国人」,已经触犯了美国宪法的自由表达原则,因为这是动用绿色恐怖威胁人民投票给某个特定候选人。所以台湾的选举争议在美国审判,阿扁必输无疑。在台湾这种没有司法公正的鬼地方审判的结果如何,本人没有兴趣评论。 回看美国总统大选争议,高尔要求违背现行法律承认打孔没打上但是有孔痕的选票,因为那些选票很多是老年人选票而高尔在老年人当中有较高支持率。他的根据是「每个人的投票都应该得到尊重」,但是布希反击说如果是这样,那么原先被判无效的1500张海外军人选票也应该被判有效,在那里布希有更多的支持者。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为手工计票翻盘机会很小,所以才拒绝手工验票,何况布希还举出手工验票有舞弊的机会。因此美国总统大选争议是仅仅计票的技术性问题,而台湾的问题却是大是大非、危及民主制度本身的问题。挂绿荔枝叫我拿台湾总统大选争议和美国总统大选争议比较,那才是鲁蛋比鸡腿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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