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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有 无罪推定

(2005-04-07 11:05:20) 下一个

十年之前,那个时候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司法部门为了确保社会治安,把破案率和干警的经济利益挂钩,并向干警下达破案的“硬指标”,这些“硬指标”都和干警的经济利益挂钩,这种办法在实践中证明祸害非常大,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1996年以前:疑罪从有   

在1996年以前的司法实践中, 刑事司法在旧的法律体制框架下,基本上是以政治挂帅、重刑主义和疑罪从有的原则进行,并且严重忽略程序公正。遇到疑案时,司法机关要么不明确宣告被告人无罪,采取“挂起来“的做法,要么疑罪从轻,而在量刑时考虑到证据不足,减轻一定的刑罚。“判“则觉得证据不足,“放“又担心放跑了“罪犯”,还要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面临这一两难选择时,在当时的指导思想下,法官多选择前者。

 

1996年后:无罪推定   

1996年颁布的新《刑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1997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按照该条规定无罪判决并不等于犯罪嫌疑人绝对无罪,只是由于法律证据不足,不能足以认定犯罪,而在法律上宣告其无罪。当前问题:司法程序的漏洞   《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做为证明其是否犯罪七种证据中的两种。要确认某一被告人构成犯罪,追诉主体必须举出充分确实的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按侦查人员的意图供述和辩解的话,刑事侦查人员为了达到证明这些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有意加罪的目的,其采取的手段只能是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

 

http://news.163.com/special/i/0001139T/injustice050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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