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洁的婚姻 蒙福的家庭

你们各人都当爱妻子,如同爱自己一样。妻子也当敬重她的丈夫。-弗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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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暴受虐妇女的社会工作探究

(2011-07-23 05:03:10) 下一个

作者:李晓凤  杜妍智

内容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打老婆”现象在中国发生情况的增加,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财产权,影响了妇女的全面发展,也破坏了婚姻家庭及社会的稳定。如此,家庭暴力已成为涉及妇女权利、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问题,并亟需社会做出积极的回应,加大干预与制止的力度。由此,本文运用社会支持与赋权理论,并根据笔者在田野调查中的质性研究资料,从社区介入方案的角度,探讨了专业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间与模式,以此协助受虐妇女远离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 社会支持 赋权 社会工作

一、研究背景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婚姻家庭中的不安定因素如家庭暴力像毒瘤一样危害着家庭及其成员。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及其严重的危害性,使它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与人权问题。

国际社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普遍关注家庭暴力问题。联合国在国际反家庭暴力运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定期召开世界妇女大会,颁布了一系列反对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纲领性文件,为全方位、多维度解决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提供了行动指南。同时,西方国家在反家庭暴力的政策、立法及社会服务介入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然而,在中国,至今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系统而科学的研究,更遑论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间与模式的探究。如此,本文将从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文献回顾与讨论开始,来进一步分析本研究课题开展的社会背景。

(一) 家庭暴力概念界定

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中,目前学术界有多种观点。而女性主义大多认同一种较为宽泛的描述,即“将一切伤害妇女的或是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是对妇女的暴力”。比如,女性的贫困、营养不良与不能平等的享有健康服务,没有受教育或参与决策的权利,被剥夺了财产或是继承权,讥讽、谩骂、诽谤女性的精神虐待,等等[1]。此外,国内学者还提出“隐性暴力”的概念,即将生女孩妇女的歧视,比如产后营养差、休息少、指桑骂槐等间接伤害女性精神和健康的行为,统称为“隐形暴力”[2]。

上述宽泛定义的好处在于,将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置入更加广泛的社会脉络中来考察,有助于引起各方对诸多侵犯妇女权利的关注,以此提高公众性别意识的觉醒。但是,其负面作用在于,会带来概念界定的相当大的风险。比如,在“一个词的外延越大,内涵就小”的逻辑演绎上,因引申的含义过多,有时反而难以说明家庭暴力问题。如此,在本文中,笔者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婚姻当事人对配偶实施身体的伤害行为,其中主要是指男性凭借体力和社会资源殴打、折磨妻子,也包括恐吓杀害、强行剥夺自由等对妻子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暴力行为。

(二) 国内家庭暴力的现状描述

据相关资料显示,在我国家庭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如2003年中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2. 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倾向。同时,在中国每年40多万个家庭解体之中,约1/4的家庭解体源于家庭暴力。尽管在此类家庭的暴力事件中也有女性对男性的暴力,但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占家庭暴力事件的95%以上[3]。另据《中国妇女报》1996 年“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的数据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的数据大体一致;不过,也有44.9%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窥见“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性观念支配的”。不仅如此,据相关调查表明,许多家庭暴力仅仅依靠夫妻调试是难以解决的,如此,众多研究报告建议,家庭外部的社会力量应予以及时的干预和介入。

(三) 国内社会各界反家庭暴力的成果

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于1994 年10月开通了我国第一条“家庭暴力投诉热线”;1995年,武汉市诞生了全国首家“婚姻避难站——武汉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于1995 年12 月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研究与援助工作的公益性民间法律援助机构[4]。1996 年1月,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正式运营,它为长期遭受欺凌的女性提供了一个“避难所”;而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于2003年推出了“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工程;辽宁省鞍山市则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协会[5]。2005年3月,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正式挂牌,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和全国妇联玫琳凯反家暴热线16838198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及大连市妇联统一开通,并建立了中国妇女维权与法律帮助网[6]。同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也设立了中国妇女维权和法律帮助专项基金。

从以上文献回顾中笔者发现,虽然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我国反家庭暴力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但是,家庭之外的社会力量对家庭暴力的专业干预和介入模式还十分欠缺,由此使得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效果并不显著。比如,我国已建立了妇联或民间机构的庇护所等机构,但此类组织缺乏专业介入、抗压性、可操作性,其解决问题的实际性与根本性较弱,尤其缺乏在一个系统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下来协助受暴妇女的社会工作介入模式,以此向受虐妇女提供直接而有效的服务。因而,本文通过笔者在中国进行的受暴妇女质性研究的案例分析,并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及国内社会工作者已进行的探索性研究,探讨了专业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间及模式。

二、质性研究方法与个案分析

本研究使用了质性研究方法,具体采用了非结构多次深入访谈的方法进行资料收集工作,同时,运用长访谈(Long-interview)方法进行了资料分析。

(一)质性研究方法简介

在本文中,笔者采用了质性研究方法。所谓的质性研究方法,指在自然环境下,使用实地体验、开放型访谈、参与型和非参与型观察、文献分析、个案调查等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细致和长期的研究[7]。一般来说,质性研究强调对事物或现象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再现当事人的视角及他们看待或描述世界的方式,来建构事物或现象的深层社会意义,并注意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互动[8]。

在本研究中,由于笔者的研究对象指向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探讨的是敏感与深度的情绪主题,并需要从局内人的视角呈现受虐妇女的最真实声音,如此,本研究最适宜选择质性研究方法的深入访谈来开展研究。此外,深入访谈法中可供选择的抽样方法很多,而本研究采取的是“目的性抽样”,即抽取能够为研究问题提供最大信息量的人、地点和事件[9]。

(二)个案研究的质性分析

1、个案的基本情况

在本次研究的深入访谈中,笔者采用的是目的性或理论性抽样,共选取了12个个案为研究对象。在征得被访者同意的情况下,笔者对所有访谈过程进行了录音。之后将录音资料逐字逐句地进行了文字转写,成为了逐字稿;同时,通过电话对一些不明白、不清楚的地方进行了回访。由于本研究中的个案一、个案二、个案三、个案四分别代表了被访者的四类典型状况,以下仅介绍这4个个案的基本情况。

个案一:张女士是当地烟草公司的一名会计,月收入两千多元。丈夫是当地的一个事业单位的职员,月收入三千多元。俩人于1985年结婚,夫妻初次发生家庭暴力事件于2003年5月。原因是妻子怀疑丈夫有外遇而发生口角,于是,丈夫第一次殴打了妻子。之后,丈夫常常因为一些小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并多次殴打妻子。张女士曾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没有判离,理由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但一年之后,张女士在再次遭到丈夫的暴力虐待后,又到法院信访处进行法律咨询,以准备进行第二次离婚起诉。

个案二:凌女士,大学毕业,在一个外贸公司工作,与丈夫结婚已有8年。案主自诉婚后与丈夫并没有太大的矛盾,可是最近两年,夫妻一吵嘴,丈夫就动手打她。而案主的丈夫是公务员,中专学历。不过,在这个家庭中,妻子的经济收入与学历均要高于丈夫。案主自诉,她赚的钱比丈夫多,丈夫心里就不平衡。如此,凌女士进一步分析说,丈夫的施暴行为,完全是大男子主义所致。同时,案主的家人也非常支持她离婚,认为这样的丈夫不值得留恋。

个案三:王女士 ,大专毕业,私企文职人员。其丈夫是国企工作人员,大学学历。在结婚4个月之时,丈夫第一次因为生活琐事与妻子发生了争吵,继而动手打了妻子。当时,王女士又气愤又害怕,从小到大,从来没有人打过她。王女士认为,丈夫打她实在是太过分了,她不能接受,当时就想和丈夫离婚。但暴力事件发生后,丈夫会跪地求饶,加之家人劝解,她不得不忍受这样的痛苦生活。

个案四:李女士,47岁,初中文化,与丈夫在1983年结婚。刚结婚时,夫妻俩感情很好。2004年,李女士随丈夫一起外出经营超市,期间,丈夫与一个女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气愤之下,李女士回到了老家。但丈夫认为,李女士是他的老婆,他在哪儿妻子就应当陪着在哪儿。然而,李女士就是不愿意随丈夫回家,于是,丈夫对她拳打脚踢。有一次,丈夫在街上毒打她时,110巡警刚好经过,但警察不管这件事,对此她十分伤心。之后,李女士又提出了离婚。但丈夫说,要是离婚,一毛钱也不给她。而李女士则认为,自己的文化不高,加之家里的钱都在丈夫手上,要是真离了,她不知道下半辈子该怎么过啊!

2、个案受虐问题的质性分析

在个案一中,暴力发生后,案主曾与丈夫一起去医院就诊。案主自诉:“医生说,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当老婆的不能太唠叨。医生也不说丈夫动手打人,只说我太唠叨。然而,我又质疑:女人被欺负了说几句就是唠叨,就要被打吗?!……我不能忍受这样的生活,于是,我第一次去法院要求离婚,可我老公不同意,并且,法官也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没给判,让我们不要意气用事,还说夫妻打架是常有的事,不要动不动就闹离婚。难道老婆被老公打是常有的事吗?我要离婚就是不懂事吗?!”可见,个案一原来以为,丈夫打人是丈夫的错误,与他离婚理应得到支持。但是,事实上,她不仅没有得到支持,反而要为此负责。因为在这个案例中,医生和法官仅仅注意了夫妻间的矛盾,似乎都不介意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甚至将受暴的原因归因于妻子。如此,此类反应无疑会对受暴妇女造成更大的困惑与伤害,正如个案一所说“我都不知道是不是自己真的做错了?”

个案二在自诉中说到:“我觉得丈夫就是个大男子主义。刚结婚时,我工作不稳定,工资也低,但那时他对我很好。现在,我工作做好了,钱也多了,可他不对劲了。我想和他商量什么事,他都不理我,总想和我吵架,吵不过就打我。……他觉得我比他强了,大男子主义,心里不平衡。可是,我凭什么要受这份气呢!我真想给我和丈夫找个心理医生好好看看,也许会有用,可又不知道怎么找,并且丈夫也不愿意配合。”通过个案二的自诉,可以发现,案主二比案主一已明显多了一份职业女性的平等、发展与独立意识,即夫妻双方是平等的,妻子在工作上可以与丈夫一样干得优秀,甚至比丈夫干得更好。但随着妻子工作的发展、收入的增加,丈夫觉得在家中的权威地位受到了挑战,便用用暴力来回应。正如案主二说:“他就是自卑,觉得自己比不上老婆。可是不管我怎么对他好,他好像看不见似的,动不动就打人,我真觉得不能再这么忍耐了,都什么年代了。再说我自己完全可以养活得自己。此外,我的家人也不能容忍打人,他们都支持我离婚。”可见,在这个案例中,案主提到“都什么年代了”、“再说我自己能够养活我自己”,即时代已经不同了,如此,区别于以前的家庭妇女,现代女性是经济独立的,在想获得自身的尊严时已有着坚实的物质基础。不仅如此,这位案主在向外求助时,也得到了亲友关系的非正式系统的支持,这无疑会增强案主的信心;同时,案主也提出了找心理医生,但因条件限制,她的诉求没有得到回应。

个案三也曾有过多次离婚的念头,但因为家人的劝阻,继而放弃这个念头,正如她说:“家人都说俩口子嘛,闹闹矛盾会有的,大家互相忍让一下就好了,你也不要处处逞强!因为男人嘛,要多给他面子,这样他才会对你好些。可我就想不通,女人为什么事事都要听男人的,我们被要求尊重男人,但丈夫们什么时候能尊重妻子呢!难道妻子不听话就要遭来一顿毒打吗?我不服这个气,可我又不知道该怎么办,心里想离婚,但又做不出来”。当笔者问及她为什么做不出来时,她说:“丈夫不发脾气时对我挺好,我对他还是有感情的,我父母也喜欢他,他也说会改的。可离了婚,就没有家了,心里很矛盾。” 可见,个案三也有着平等的意识,比如,她认为丈夫应尊重妻子,并有与丈夫离婚的念头。但因家人的劝阻、对家的留恋,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将丈夫与家等同起来(比如能离开丈夫,但是不能离开家)。如此,案主三处于矛盾状态中,并对于丈夫抱有幻想,由此,她一直在抗争与妥协的挣扎中忍受着丈夫的家庭暴力。

个案四曾在街上被丈夫毒打,当时110巡警也刚好经过,但110警察认为这是家庭私事而未能制止。但案主四则诉说:“假如当时警察能下来说一下,拉一把,我就不会被丈夫打得那么惨了。……我以前在家被老公打急时,也打过110,可是警察来了一下,就走了。更可怕的是,警察走了以后,老公更凶了。此后,我也就不敢再打110了”。可见,案主四并不认为报警或者说警察能给她带来什么保护,相反,这可能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虽然案主四也曾希望警察可以保护她,但她的经历让其对“报警寻求保护”失去了信心,正如她说:“要是警察能够管这些事,要是老公能被抓进去几天或是被教育一下,他可能就会收敛一下。但现在,丈夫认为打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没人能管得了他”。

从上述案例的分析与研究中,就受虐妇女的意识觉醒及抗争时的社会支持环境看,笔者主要有以下发现:

第一,女性之所以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够抗争,其主要原因是,她们自身有着较强的两性平等的主体意识。比如,这些受虐妇女均认为,女性是独立的,并非男人附属品;而丈夫打妻子正是男性赖以控制女性配偶的一种手段。如此,在遭遇丈夫的暴力之后,她们均以“主动提出离婚”的方式,对男权社会的家庭暴力控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反抗。

第二,当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而进行种种抗争,比如提出离婚诉求时,外界的社会环境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外界的支持足够时,意识醒觉的受虐妇女,才会更有勇气和信心去摆脱暴力阴影。否则,“娜拉出走后,不是堕落就是回家!” 同时,当外界的支持足够强大时,也能促进社会观念的改变,以达致女性意识醒觉的不断提升。比如,就笔者所研究的案例看,均非常明显的体现了这一观点。如个案三自己已想通了,但受到了亲友系统的阻碍,如此,导致了她对自己的选择与想法有所顾虑而下不了决心;相反,个案二则得到了外界的支持,由此,她也坚定了离婚的决心。而个案一在寻求社会支持时,医疗系统(如医院的医生)、司法系统(如法院的法官与公安的警察等),则对她的选择与想法产生了质疑,致使她对自身的想法也产生了怀疑及困扰。至于个案四在寻求外界帮助时,其诉求因文化程度的影响而没能表达,加之110警察的处理方式更加深了案主“离婚后我下半辈子不知怎么办”的想法。这样,对于合法权益的不可把握性,则导致了案主一直陷于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中。

第三,案例中的一部分声音,如法官、医生或某些案主的父母等,均代表了一种男权制度和话语,此种话语复制或强化了传统的性别角色,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女性的话语权,压制了其抗争意识,同时也使女性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病态化中,致使妇女作为主体的权利及独立性逐渐地被消解。因此,在此种男权宰制的社会脉络下,特别是在女性自身意识醒觉已经提升及她们开始抗争之时,能够从女性的声音与经验本质中发现女性的独特需要,并在社会工作视野下建构介入与干预的模式,以此提供受虐妇女的外界社会支持,则显得十分必要。

三、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的社会工作介入模式

(一)社会支持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区心理学者运用社会支持这个术语来指称与身体健康有关的社会关系,并通常将社会支持当作网络资源,同时认为,此种资源可以帮助个人应对日常生活中的问题或危机,以增进个人的健康和幸福。不过,近几年来,国外研究又将重点转向了社会支持的网络分析[10]。比如,一些学者倾向于把社会支持看成整个支持网络范围内的资源流动,而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众多研究表明,其一,网络规模越大,就越可能提供社会支持;其二,关系强度与社会支持高度相关,这样,两个人之间存在关系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提供社会支持;其三,不同的网络关系提供了不同类型的社会支持;其四,具有相似地位的网络成员,更愿意交换服务。

同时,学者们也认为,社会支持的主体是由个人、社会群体和政府构成的社会网络。一般来说,社会支持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社会支持,非正式的社会支持指来自于个人的非正式社会网络,如家人、朋友、亲戚、邻居、宗教、社团朋友等;而正式的社会支持指来自社会系统的支持,如司法、警察、医疗、社区服务等[11]。而社会支持的目的是使受助者自立,并能满足其精神生活需要。具体地说,对于社会成员个人来说,社会支持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主要包括:一是社会支持的增加,即可以促进人们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的显著提高;二是支持如果可以适时地介入到压力的环境中,则可以减少压力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说可以预防与减少危机的发生,并解决某些问题。

此外,从社会工作来看家庭中婚姻关系的社会支持资源,则包括个人资源、家庭资源、社区资源。而社区资源指来自家庭外部的个人、团体、机构组织的资源。至于在本文中,因笔者旨在探究社区资源,即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以帮助受虐妇女发掘各种社会支持,解决其受虐问题,或协助其度过困难和危机,如此,笔者将从社区资源与社区介入方案[12]的角度,来探讨专业社会工作在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间与模式。

(二)女性主义社会工作的赋权理念

赋权是一个尝试去增加个人、人与人之间或政治权利的过程,以促使个人、家庭及社区能以行动去改善他们的处境,这也是一个能够促使个人有足够力量去参与、控制及影响自己生命的过程。而社会工作的赋权,是指从案主本身出发,改变案主的无能及无权感,提升案主意识,挖掘案主自身的潜力,从而倡导案主改变及形使权力的“使能”过程。如此,女性主义的赋权过程,就是要帮助女性获得权利感以及给其生活带来控制力的过程[13]。具体而言,本文中使用的女性主义社会工作赋权理念,可以分为四点:其一,接纳案主对问题的看法,肯定案主行为的意图及新的认知、情绪、意愿及行为的发生,让案主感到被尊重;第二,评估案主现有的优势,以此协助案主恢复其自信心,降低其自责感;第三,帮助案主整合与动员资源,并提供案主获取资源的机会;第四,帮助案主分析权力关系,促使案主意识到“两性权利的不平等导致了其问题的产生”,从而达致案主意识醒觉的不断提升;第五,社会工作者要帮助案主相信改变的能力在于自己,由此协助案主产生自我概念、重要感及能力感。

(三)社会工作在我国反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间与模式——以社区介入方案为例

本文所探讨的反家庭暴力中社会工作的介入模式,指在社会工作的赋权与社会支持理论的理念下,基于笔者在田野调查中的质性资料分析,仅仅从社区介入方案的角度,来探究社会工作在我国反家庭暴力中的介入空间与模式。不仅如此,这个模式也结合我了国国情,即充分利用社区内外的资源,来建立我国多部门的干预机制。比如,将公安、司法、妇联、社区及其他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推动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以帮助受虐妇女发掘社会支持的社会资源,解决其问题,协助其度过困难和危机;同时,也应推进受虐妇女能力建设的提升,并消除全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以构建两性平等与和谐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如此,就形成了本研究受虐妇女社会支持的如下介入网络图。

立法保护

妇联与社区

医疗部门

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

司法公安部门

社会支持网络

此外,从欧美和港台地区的经验看,此种反家庭暴力的挑战,也是从尝试对家庭暴力防治的社区干预开始的,其具体办法是:通过反家庭暴力的服务项目,可以将警察、司法、医疗等社会支持系统联合起来,并对这些系统的人员进行社会性别培训,促使他们重新认识家庭暴力的性质,采取联合行动的办法,以使妇女在受暴后的每一个环节上均可以得到有效的支持,由此帮助此类妇女勇敢地面对离婚或其他困难,也帮助施暴者改变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走出暴力的怪圈[14]。而从本研究的质性资料分析看,笔者却发现,虽然立法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有力的保障,但是,在中国缺乏一个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法案的情况下,建立一个社会支持网络下的社区介入模式,则势在必行。如此,医疗系统、司法系统的社工介入,呼吁法律制度与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形成以居民(或村民)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多机构合作,共同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则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以充分地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或者防治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以下笔者对于这一模式作一些简要分析。

1、公安与司法体系中的社工介入:司法社工检查执法中的性别盲点,改变观念,提供资源来保护受害者

据笔者的研究发现,在司法人员中,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认知率普遍较高,但是,对如何贯彻这一原则的认识却参差不齐,至于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性质及现状等问题,不仅看法不一,而且认识也十分模糊[15]。比如,本研究中个案三的法官和个案四中的110巡警,就代表了相当多的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性质的模糊及错误的认识。如此,在司法工作中,性别盲点、价值观的泛化现象更是比比皆是。比如,将男性的权力和价值泛化到女性身上,而没有考虑女性特殊的权力和自身价值的实现,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司法工作者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惩罚不力,致使受虐妇女不能得到有力的支持,进而造成对了对这些妇女的“二次伤害”[16]。因此,在检查执法中的性别盲点上,笔者建议:应在司法系统中加入社工的介入,开展对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与反家庭暴力的培训,改变传统观念,增强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性别意识,并将专业社会工作的知识与方法纳入到执法工作之中。

比如,在司法系统的各部门中应安排社会工作者,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以在司法部门执行家庭暴力案件中起到协助作用。同时,社会工作者还可以为“向司法部门求助的受虐妇女”提供资源,如庇护所、救助站、法律咨询及援助等,尤其要杜绝受虐妇女因害怕遭到报复或更为严重的虐待而放弃了求助的发生,以此帮助受虐妇女真正摆脱暴力,或是令受虐妇女有足够的勇气去自主自觉地寻求法律帮助。

又如,在110出警制度上,应针对家庭暴力者的特殊情况来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以杜绝“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而不予以处理的情况发生。其中,警察的职责决定了他们可能最早出现在暴力现场,或是最早处理家庭暴力的政府机构的代表。如此,政府应制定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规章制度。比如从接警、出警、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到处置家庭暴力,警察应保护受害者不再次受到伤害,必要时应抓捕施暴者,并按照明确的程序和处理原则来做现场调查记录等。

2、医疗系统的社工介入:医院社工提供的医疗服务及指导应与司法机构相配合,并在第一环节保护受害者

在面对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医生极有可能是第一见证人。如此,医院假如能够设置医疗社工,就能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的存在,并协助医生诊断可能的家庭暴力个案,进而帮助联系或寻找相关的社区资源。比如,为受害者请求警方协助,为受虐妇女提供庇护所,或者转介给其他社会支持团体等。

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在美国,一些医院已建立了关于家庭暴力的“急诊室”,其功能是建立流程或标准化的程序来评估家庭暴力。而在一般的大医院也配备医疗社工,以协助医生诊断可能的家庭暴力个案,并给“病人”提供关于家庭暴力的社区资源。

在中国,医疗社工已开始起步。比如,在医院中,医生会经常接待身上疑似有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病人,但从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医疗分项目的调查看,医务人员虽然经常接到了此类个案,但不会主动干预。于是,三年前,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项目的支持下,北京市丰台区铁路医院在全国率先引入了“美国旧金山医疗干预家暴”模式。目前,此项目第一阶段已完成,同时,40多名医务人员接受了专业社工的培训[17]。

一般来说,医疗干预家庭暴力的目标是,运用各种干预策略让受虐妇女明白她们有权摆脱受害者的处境。具体地说,这些干预策略包括:一方面,对于没有要求干预的受虐妇女,医生要接纳她对问题的看法,让对方感到被尊重;同时,要帮助受害者分析权力关系,促使其意识到不平等是问题的根源,而非女性的错误,以达致其意识醒觉的提升;最后,要让受害妇女意识到,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的私事,而是社会的公害,如此,她们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资源来使自己增能。另一方面,对于要求干预的受虐妇女,医生应认真书写病历,并依据受虐妇女的具体情况考虑下一步的干预措施,比如转介给专业社工人员接案。此外,有学者将医务社会工作者对受暴妇女的赋权干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对话阶段,即主动与受虐妇女建立合作关系;二是发现阶段,即协助受虐妇女发现已有的但未知的资源;三是发展阶段,即协助受虐妇女建立适合其需要的能力和资源系统[18]。

3、社区社工介入:社区社工应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以形成社区多机构的合作,来干预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及其所引发的伤害

既然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的“私事”,而是社会的公害,如此,反家庭暴力就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正是从这个角度看,以社区为依托,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建立多部门的干预机制,比如将社区中的公安、司法、医院、妇联、中介组织及其他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推动全社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形成合力来反对家庭暴力,就显得十分重要了。不仅如此,在国内,已经有一些实验点在尝试开展此类的介入,如右安门城市社区和延庆农村家庭暴力的干预项目[19]。因此,依据笔者的调查研究,我们进一步提出了社区社会工作在反家庭暴力中的如下介入对策。

(1)在社区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工作网络。反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妇女组织(如妇联)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如此,通过社工介入,学习国外及港台经验,组建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为网络枢纽,并使反家庭暴力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中,进而成为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一部分,则可以将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通过网络逐级传达到基层社区,以此有步骤地对广大公众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推进两性平等及和谐发展的社区教育。

(2)社工进驻社区,并在社区建立及时制止、处理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比如,社工可以建立家庭暴力调解委员会或咨询援助机构,以给受暴者提供心理和法律支持,从而使受害人免于受到再次伤害,保护其合法权益。另据一项调查资料显示,13.4%的女性在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后,就会向法律和社会求救,但绝大多数女性则要经历21次以上的暴力侵害,才会求助于外界的支持[20]。如此,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的赋权,则十分重要了。比如,社会工作者可以帮助案主分析权力关系,促使其意识到“两性权利的不平等是导致问题产生的根源”,从而达致案主意识醒觉的不断提升,帮助其相信改变的能力在于自己,以协助她们产生自我概念、重要感及能力感,并鼓励她们为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敢于向外界(如亲友、基层调解组织、妇女组织及庇护所等)求助。

(3)开展社区内不同人群的培训,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包括:可以利用布告栏、板报的形式,登载一些有关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印发宣传小册子,分发到社区的每一户家庭;定期召开一些家庭座谈会,以此了解社区内的家庭暴力情况及开展宣传教育;聘请一些有闲暇时间并愿意发挥余热的社区活动积极分子,加入到家庭暴力防范的活动中来;由社会工作者组建社区反家庭暴力的工作网络,以联合各种民间组织与专门人才,以在社区中针对不同人群包括社区领导到干部、一般群众、受暴者、施暴者,来开展参与式的不同内容的培训,以宣传法律知识,改变传统观念,提升对家庭暴力的根源与危害性的认识,由此在社区形成一个防治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以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4)建立社区庇护所,向受虐妇女提供紧急援助。由于设立反家庭暴力的避难所,能帮助受害者暂时脱离暴力环境,获得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如此,借鉴外国的经验,在社区层面为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的社区庇护所,则十分必要。笔者认为,这些机构可以由政府出资,并向受虐妇女提供食宿、法律及心理咨询等服务;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庇护所也应向有暴力倾向的男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出面对施暴者进行劝告、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的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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