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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林业厅被华南虎憋死了

(2008-06-23 17:25:24) 下一个

学者起诉陕西省林业厅

曾申请陕西省林业厅公开华南虎照鉴定报告内容,诉称陕西省林业厅答复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法院将在七日内答复是否立案
   
  《财经网》专稿

       继对“华南虎”事件真相穷追不舍的一系列法律行动之后,6月23日,北京法律学者郝劲松以陕西省林业厅答复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为由,将其诉上法庭,要求判决陕西省林业厅重新公开“华南虎照”相关信息,并书面道歉。
  华南虎事件以后,2007年12月27日,国家林业局新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曹清尧曾公开表示:华南虎照片的鉴定目前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陕西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已经将照片送到了国家权威机构来进行鉴定。但时隔半年,虎照二次鉴定结论依然杳无音信。
  2008年5月,郝劲松曾向陕西省林业厅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华南虎照片第一次鉴定报告内容、新闻发布会及鉴定的花费情况、对华南虎照片的第二次鉴定进行到哪一步、何时能完成鉴定等相关信息。
  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林业厅特快专递陕林字[2008]286号答复函致郝劲松,答复全文如下:“郝劲松公民:感谢你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华南虎照’问题已进入调查处理阶段,待工作完结后,我们将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特此函告。”
  对陕西省林业厅寥寥数语的答复函,郝劲松表示不满。
  郝劲松认为,陕西林业厅答复函涉嫌多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应当及时、准确、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郝劲松认为,陕西林业厅的答复不符合该条任何一项所规定的情况。
  郝劲松因此于6月23日正式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诉状提出三点请求:
  第一,请法院判决撤销陕西林业厅针对原告作出的陕林字[2008]286号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因被告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请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被告作为政府机关,为纳税人所供养,理所应当为纳税人认真服务,但被告工作作风漂浮、纪律涣散、妄顾民意,故意拖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挫伤了原告监督政府机关的积极性,原告作为纳税人,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
  6月23日下午,《财经》记者电话从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立案庭了解到,法院已经收到诉状,将对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七天内会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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