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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2月8日 - 中共承诺分土地

(2008-02-07 20:03:09) 下一个




1931年2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的通告。通告指出:“农民是小私有生产者,保守私有是他们的天性”。“他们热烈地起来参加土地革命,他们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中取得了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土地革命和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

通告批评了“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认为“这一错误的危险,必然是富农利用去作反革命的宣传,而土地革命农民依然得不到土地,这样要动摇富有私有性的广大中农、贫农,要影响革命发展,甚至于影响土地革命的最后胜利”。

通告坚持平分土地的口号,但认为要根据情况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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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共土地政策的历史回顾


土地革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消灭封建和半封建性的土地占有制度的革命。

旧中国的广大农村,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70―80%的土地,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贫苦农民,只占有20―30%的土地,终年劳动,不得温饱。这种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的剥削关系,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中国长期以来穷困和落后的根源。因此,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内容之一。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紧急会议作出关于实行土地革命的决定,指出“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的内容”。现时主要的是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发动千百万农民自下而上地解决土地问题。规定要没收大地主和中地主的土地,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减租。强调贫农是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

9月,中共中央提出:“对于小地主的土地必须全部没收,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又扩大了土地没收的范围,规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制定了实行土地革命的纲领,纠正了关于在土地革命中“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主张,指出应“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农民使用”;要保护工商业,反对均分小资产阶级财产的倾向。同时,明确提出:农村豪绅地主阶级是革命的主要敌人。无产阶级在乡村中的基本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强调联合中农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对于富农,则要根据它对革命的不同态度予以区别对待。凡富农已成为反动力量的地方,在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同时,应进行反富农的斗争;在富农继续同军阀地主豪绅斗争时,要争取它;党在目前阶段中的任务,乃在使这种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随着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与发展,土地革命日益广泛和深入地开展起来,在斗争实践中经过摸索和总结,逐步形成了土地革命的路线、政策和方法。从1927年冬开始,井冈山根据地在发动群众打倒土豪劣绅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分田斗争。

1928年5月中共湘赣边界第一次代表大会后,宁冈全县,永新、莲花的大部分地区,遂川、酃县的部分地区都分了田。

12月,湘赣边界政府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共9条。这个土地法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土地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是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主要以乡为分配单位。由于当时尚不知道中共六大的有关精神和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一是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二是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

1929年4月,在总结赣南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共8条。这个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性的修改。

7月,在毛泽东的指导下,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政治决议案》和《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提出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要没收,但在革命初期不没收其土地,也不废除其债务;对农村小地主要没收其土地,废除其债务,但不要派款及其它过分打击;对大小商店应取一般的保护政策(即不没收)。规定土地的分配方法,应以乡为单位。在分田时(在原耕基础上)以“抽多补少”为原则,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与此同时,赣东北、湘鄂西、鄂豫皖、湘鄂赣、左右江等革命根据地也相继开展土地革命,颁布了关于土地革命的法令。

1930年10月,中共湘鄂西特委制定了《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大纲》和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贫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革命法令》。这些文件明确了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规定凡有土地自己不耕种,也不雇人耕种,而只出佃,坐收租谷者为地主。凡自耕农土地有余,而兼雇人耕种或以余田出租者,及佃农虽自己无土地,却有资本租得大批土地,所收获超过需要,并雇人耕种者为富农。不论自耕农、佃农,土地仅足自给者为中农。虽兼雇用少数工人耕种,但其土地数量与其人口需要刚刚相符者,仍不失为中农,不能因其少有余裕便认为富农。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财产;没收富农所余出佃的一部分土地;不动中农的土地;不禁止雇佣耕种;土地不禁止买卖。

鄂豫皖根据地于1929年6月和12月先后制定了《临时土地政纲》和《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规定没收和分配土地时,不得侵犯自耕农的利益,要联合中农,应切实运用各种策略防止无原则地妨碍中农利益;对富农只分配其剩余的土地;要保护商业,对中小商人的经济不能妨害;分配土地应采取人口与劳动力兼顾的原则。湘鄂赣根据地分配耕地的办法,多数地方实行分耕制,将没收的土地按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分配给农民,由其自行耕种经营,收获归己。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开始曾规定“土地国有”的原则。

1930年9月,周恩来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上传达了共产国际关于土地革命的指示精神,指出“土地国有问题,现在是要宣传,但不是现在已经就能实行土地国有”,“禁止土地买卖,目前是不需要的口号,这只是增加了农民的恐慌心理”。

1931年2月8日,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的第9号通告,明确指出:农民是小私有者,他们热烈地起来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目前土地国有只是宣传口号,尚未到实行的阶段。必须使广大农民在土地革命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才能加强他们对于土地革命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才能使土地革命更加深入。

2月27日,毛泽东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政治部主任的名义,写信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肯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信中指出: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还指出,这些规定,是民权革命时代应该有的过程,共产主义不是一天做得起来的。只有实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所必需的政策,才是真正的走向共产主义的良好办法。

3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发布文告,正式宣布:“土地一经分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通通归农民。”

到1930年底、1931年初,各个革命根据地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解决了关于没收土地的对象、土地分配的原则和方法、土地分配后的所有权,以及土地革命中的阶级路线等基本问题,形成了一套比较切实可行的土地革命的路线、政策和方法。这就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发动农民自己动手解决土地问题,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满足无地少地的农民的土地要求。在这条土地革命路线的指导下,各个革命根据地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深刻变革。土地革命推动了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为红军战争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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