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芦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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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治非彼法制

(2007-07-06 10:55:47) 下一个

此法治非彼法制

法制和法治,一字只差,却有天壤之别。法制(legal system, rule by law)指的是一个政治实体的法律制度和依法治国;讲究有法必依,执法从严,但守法的范围可大可小。任何社会均可推行法制,商秧之秦和纳粹德国都是法制之国。中共的“依法治国”实际上追求的就是法制。

法治(rule of law)不仅包含了有法必依,执法从严和法律制度,而且相比法制,法治有六个特点:

第一,强调法律至上,普遍守法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是强调法治的道义精神;法治下的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必须受道义原则指导;法的道义原则高于具体法律。所谓法的道义,就是在现代文明的观念和实践之中得到的普世公认的正义准则:“维护人的尊严和保障人权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原则”。这些原则早期体现在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之中。现在已被国际公认写进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中。

第三,要求民主公正的立法:法律要由民选的立法机关制定并不得与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相冲突;政治民主和民主公正的立法体制是法治国家的前提和保障,所以民主是法治的灵魂。

第四,法治要求司法独立,律师自由执业。

第五,法治要求对执法过程的有效监督,政治权力的相互制衡,有防止政府剥夺人民正当权利的措施。

第六,要求有可以撤销恶法和劣法的民主程序;社会有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

如果用一句简明的话来概括:法制追求的是秩序,法治追求的是正义;法制的主要目的是治民,法治的主要目的是制约政府的权力;法制可以没有民主,法治却和民主密不可分。

讲法制,则必须遵守包括恶法和劣法的所有法。讲法治,则所有违反正义的恶法,都是违法治之法,所以反对恶法不是违法而是护法。强调法制,忽视法治,就会导致恶法治国。

从无法无天的毛泽东时代到现代中国的所谓"法制"社会,是中国从人治社会向法制社会的进化。这其实只是从做不稳奴隶的时代过渡到做稳奴隶的时代。人民的奴隶地位没有变,对腐败和贪官污吏亦无可奈何。如果不想做奴隶,就会受到恶法的惩治。没有民主,没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法制实际上成为执政党维持独裁的工具。中国的立法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由中共操纵,可以通过中共想通过的任何法律。例如通过肯定一党专政合法性的宪法来维持自己独裁;通过“反邪教”法来限制宗教自由;通过反分裂法为武力统一台湾寻找根据;通过互联网规范的法案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和控制网络信息;通过《刑法》中的煽动罪和颠覆罪来压制异见者;通过对游行和结社的条例来限制人民的游行和集会自由;通过户籍法、收容遣送法、劳教法规等等这样的恶法来践踏人权;通过强制拆迁法规来剥夺人民。三君子被抓放是依据法律。不锈钢老鼠突然失踪也是依据法律。《纽约时报》记者纪思道因采访辽阳被监禁的工运领袖姚福信的家属被拘禁的理由也正是“中国是个法制国家。”中共以法律的名义“依法”践踏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此法制正是“恶法治国”。中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在中共十五大上这个治国方略变成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以法治之名,行法制之实。偷梁换柱以欺世盗名;掩耳盗铃以自欺欺人。用“依法治国”的法制混同于法治,希图以“法制”取代“法治”,拖延政治改革,以抗拒浩浩荡荡的世界民主潮流。

宣扬法制先行和法制比民主更重要的人,可以看看北大法学博士李柏光送法下乡反被法拘的例子。李柏光响应中共的号召,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鼓励农民拿起法律的武器争取自身的权益,罢免贪官污吏。到目前为止,他取得的成效只是有一位罢免对象提出辞职,而数万农民的实际问题目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李柏光自己反被抓了起来。希冀独裁者会用法制来约束自己,向民主社会过渡的想法就像与虎谋皮;就像绵羊想给猛虎戴笼头一样。显然,没有民主和法治的制约,中共是不会自己乖乖地戴上法制笼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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