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正文

宗教,有無「社會契約」的責任?

(2009-11-27 17:21:34) 下一个

人行事會給自己和別人個「好理由」,但下面常還另有「真理由」。這真的理由,別人不知或連自己也不知。奉教的人更容易為自己找到好理由,卻未必反思到自己的真理由。這是何以有時越像虔诚的,越易給人偽君子的印象,因見他言行不一。當等到許多人同意了一個好理由,個中之人必另存自己的真理由,想要所有成員的真理由與團體的好理由完全一致,絕沒有可能。故我們知道不只教徒的個人,即使眾多的宗教團體裡,也不缺說一套做一套的,拿漂亮的好理由掩飾他們去做真理由的事,或教派部分人藉團體的好理由蒙騙教友,以達小圈子那不可告人之真目的。何況我們所能知者,無完整真理,只有部分真理,而把所僅知的真理當整全的真理予以應用,那不再是真理,常變荒謬。好理由也許真好,但非必全真全好,從普遍原則之真落實到具體之事,總見時空條件限制,無萬全之理。天啟的真理在源頭處全真,靈感下或頓悟中剎那全是,但那只為漫漫長夜中之一閃。故聖經說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還需你把燈點亮,放在燈臺上;佛法分頓漸二教,雖頓機圓覺,不從次第,一超入大,須臾便安樂,然並非沒有漸進次第,大由小起,藉浅入深,方出死生。果是天啟之普遍真理,亦待善信不懈謙克領會,下學上達,踐履證成。就算信念動機悉崇高真摯,好心端出自己看到的真理,未必保杜絕隱秘私心,潛存利己不利人的危機。就算世有「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偉人降生,在他全都是真理,拿出來也無不真理,然群眾沒他那麼偉大,非能消受。偉人掐人脖子把鮑參翅肚往嘴裡灌,毋論這些珍饈百味唯物唯心,對身子未必好事,而經驗也絕不好受。

好的理由概都崇高,真的理由倒非一定,只要不損害好的理由,非必是不好。使用好的理由,做應該做的事,這首先是,也最終當是,對自己的要求,並不是為否定人人自己的真實理由,包括自己的,還有別人的,反而要盡所能地與人為善,成人之美。真正的好理由,非但不排斥如理如實的真理由,更當包容接納,提升庸常的真理由逾趨美善,提價增值,點化平凡。神聖的好理由跟世俗的真理由固有不同,但毋必互相排斥,故後世俗社會的聖與俗,不是對立,而該對話,漸成新共識!

現代社會傾向責任倫理,注重世俗的現實,追求真理由;傳統社會偏愛信仰倫理,堅持神聖的原則,喜講好理由。好理由一旦講多了,變作定型的意識,及成套凝固的觀念,那就是意識型態。好理由起初多少還含理想性,但意識型態天天講月月講年年講,空洞說教,日漸僵化,結果便會被另一意識型態取代,久之還必見到另一意識型態興替。人們認為,意識型態即使有不妥,聊勝于無,一旦放鬆,各人競相實現自己的真理由,必出亂子,結果社會若不是陷入一放就亂或一收就死的循環,便只好在各種意識型態更迭管轄中輪迴,打倒一個意識型態,不過又迎來一個意識型態。自由主義要掙脫意識型態的束縛,維護個人的意志自主,便想出用社會契約維繫合作關係。法國大革命的各路英雄,都奉盧梭Rousseau《民約論》的社會契約若聖經,結果奪權者即轉以血腥鐵腕鎮壓異己。契約論不過把容許寫出來的好理由真理由擺設擺設,至于建立在人民選擇上的這一紙約章背後,各人心照不宣了。

社會契約的理念,曾經三變。世俗化社會,管治的方式再無法憑一句「君權神授」可以靈光。每個人意志自由,即使教徒,順從上帝統治殆無疑義,然要受治于人,須經本人同意,「君權民授」,方為合理。霍布斯Hobbes首先講明這個道理,他的《利維坦》以希伯來聖經中的水獸海怪Leviathan,比喻政治實體的國家,卷首繪製頭戴冠冕的人形巨靈,身肩由大地一湧而起的民眾,頂銘《約伯記》經句「在地上沒有像他造的那樣無所懼怕」。下半頁劃出三格,中央登載書名著者,左右分別用圖像代表教會與俗世兩種力量:教堂對堡壘;主教帽對帝王冠;絕罰對大砲;邏輯對槍械;宗教法庭對軍事戰場。巨人居高臨下,舉兩手各握牧杖與寶劍,象徵聖俗到最後應歸集其身。如此一圖,概括了全書旨要:從原始無政府狀態到國家威權的建立,契約的執行。作者認為,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既自私自利你爭我奪,又孤單無助不安怕死,群眾為免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混戰將自己拖入永劫,每個人便自願把自然權利委託給一個凌駕眾人的絕對權威「利維坦」,實施維持和平的社會契約。利維坦是大地上真正無所畏懼的巨人,集人民授權于一身,作為強大的政治實體,對其授權者擁有至上的權利,使用一切必要的手段要求服從。這主權實體,雖可以是君主、貴族或民主任何一種政制,但按當時理解,民主的人民統治不過是人各為其利,最不值得考慮。作者屬意君主制,尤其推薦基督徒明君,認為既可避免教派領袖自詡上帝代言人的爭拗,又因同為基督徒可作眾民牧者,秉公執行民約。

奠基于人民自然權力的原始贊同,政府獲權維護國家的安定繁榮,霍布斯揭櫫這個邁向民享民治的政治原則是進步的,但作出聖君專制的結論卻難以接受。洛克Locke的《政府論》批駁此一經授權便自擁無上權力的觀點。首先他明確反對君權神授,支持人民循自然法則和道德法則協議社會契約,產生受託的政府,建立管治威信。取得統治權利的治人者,治權不該是永遠的,行政仍要經過治于人者的繼續認可,如見未能盡責保障生命自由財產的政府,公民有權予以解散,重組新政府。對政府的權責,進行監督、制衡,必要時甚至革命推翻,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更是義務。憲政下人民立法、君主行政、司法自主,三權均平且各自獨立,無一可以偏廢。

依民約交契而來之三權分立,當是憲政而非民主,洛克的社會契約只講到君主立憲為止,要待盧梭《民約論》出,現代政治權力才以社會契約的形式立足民主思想。其書開篇即道:「人是生而自由的,卻無不在枷鎖中。自視為他人的主人者,反比他人更成奴隸。何以致此?吾有未知。但怎樣使之變為合法?吾可解答。」接著他又道:「我要說,當人民被迫無奈服從,他們或做得對;若一旦人民起來打破身上的桎梏,他們就做得更對!」短短幾句,擲地有聲,戳穿專政的謊言「無人是生而自由的」,並撕開高壓下的穩定假象。維持社會秩序的權利如果是神聖的,因它能為其他權利提供基礎,這項權利神聖非因自然或稱神授,而因建立在民約上,人民確知約定了甚麼。人生而自由,放棄自由等同放棄做人的權利。當人甘願放棄天生的自由,乃為換取契約的自由,結合締約者的共同力量,保衛民約下所有的人身和財產。為實現此一目的,需民主直接參與,並以致力公益的「普遍意志」作指導。只有當人人同樣放棄全部天生自由權利,轉讓給團體,人類才享有平等的契約自由權利。盧梭論社會契約,要人民以協議分配權利、掌握政權、體現共同意志,首度充分發揮「生而自由,天賦人權,主權在民」這些基本民主理念。書初版雖曾無人問津,但很快便在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並兩國的憲法中留下印記,漸成現代國家民主建設指南。但有趣的是待考慮到政治現實,盧梭本人卻不以民主社會真能存在,除非小國寡民才易辦。大國事事要公民議事決策技術有困難,培養公民人人都熱心公益難上加難,若要體現普遍意志,只能冀盼未可知之將來了。

社會契約的詮釋由專制到憲政再到民主,百年歷三變,然由契約理論到契約實現,卻不足三十年。由民約之契到民主實踐,迄今已快三百年,盧梭本未寄以厚望的,竟也遍地花果,尤其近三十年來,舉世民主化浪接浪,民主國家由不足四十個早已過百,未僅量大,質高者漸顯,當然非常成熟的甚少,其間還不乏澀實苦果。盧梭當日顧慮的技術面,今已非真正困難,倒是民主素質以至人性問題,成為落實民主的最大障礙。過去社會契約的見解之有異,原因其一是對人性假設不同。人在自然狀態中,霍布斯以為自私自利,洛克看是白板一塊,盧梭目之為高貴的野人,故雖都望立約,但所需要的卻分專制君主約束私心,或立憲環境培植寬容,或民主參與捨私從公。三種民約論雖異,卻都設想一個論者也不信必有的原始贊同,初民聚集一起,推舉政府,交出自由,接受約束。姑不論他們契約論的假設多麼虛泛,頂多幫忙現存建立在強制基礎上的政權,找到宛如得到人民認可的漂亮託辭,但若純就政治原理言,說出政府合法執政須取決于人民的選擇,卻是理有必至的真見。僅僅契約,不過是世俗化重商社會在公共事務上的反映,骨子裡可以無改人不為己天誅地滅的心理水平。故當代羅爾斯捨傳統契約論,重設民主贊同的政權合法性于自然狀態。用他的話說,初民處在「無知之幕」中,即那時仍不會作才德智能身份地位的區分,人我自由平等,必選擇交往相宜之道,即正義原則。正義論仍發展契約論合法性的一面,但避免以有約為足,拿好理由掩飾真理由的陷阱。故政治需要添入倫理因素,置人對人的義務于核心,引領民主思想進入新層面。晚年他于倫理思考中又加進宗教思考,再拓視野。其實早在盧梭,他已注意到道德是共合國的根本,書中第四卷更論述宗教是公民的生活,國家的基礎,宗教跟是否熱心公民的責任並履行當然的義務,有必然關係,只是人多注意前幾卷的社會與契約,主權與立法,政府與施政,至于體制之鞏固,道德宗教的必要,便給忽略了。畢竟永久的和平,非有好理由真理由一約便成,還需信德推動,此中關捩,亟待更多人能如夢清醒。

CC-BY-ND-NC ( 本文係原創,准作非商業性共享,轉載請保持完整,註明作者.謝謝. )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