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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明史杂谈(6)--救时宰相张居正

(2004-01-12 13:43:26) 下一个
张居正,生于世宗嘉靖四年(1525年),卒于神宗万历十年(1582年)。字叔大,号太岳,湖广江陵(今湖北沙市)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进士,隆庆元年(1567年)入阁,六年(1572年)明神宗即位后,出任内阁首辅(相当于丞相)。万历十年病逝。 明朝穆宗隆庆二年(1568年)八月,他在《陈六事疏》中,就系统地提出了他的改革主张:省议论,振纲纪,重诏令,核名实,固邦本,饬武备。这时的张居正的报负不在范文正之下。 张居正因为穆宗在藩邸的时候,感情就很好,再加上当时和高拱同心协力,以致于短暂的隆庆一朝居然有了死灰复燃的感觉。张居正针对边防的问题,毅然启用谭纶、戚继光、李成梁、王崇古、方逢时等。其中,以戚继光镇守蓟州,李成梁镇守辽东,王、方等镇守宣大。 一时内外晏然。特别是,封俺答为顺义王,规定每年贡马一次,并在大同、宣府、山西、延绥、宁夏、甘肃等地选定十余处开设互市。使得自从世宗嘉靖以来的边乱问题得到遏止。具体可以看一下《忠顺三娘子传》 张居正以所谓的祖宗成宪,进行的吏治整顿也是颇见成效的。京察恢复了以往的尊严。 最令人瞩目的就是张居正的一条鞭法的推行,使他成为自从唐朝杨炎以来又一位中国著名的 财税专家。万历六年(1578年),明政府下令清丈天下田亩。凡庄田、民田、职田、荡地、牧地,通行丈量,限三年完成。所丈土地,除皇帝赐田外,一律“办纳粮差”,不准优免。户部还颁布了统一的《清丈条例》,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及其完成期限。清丈田亩的完成为全面改革赋役制度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此前,赋和役是分开的,赋是对田亩之征派,役是对人户之征派。万历九年正式推广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特点是赋役合并、化繁为简;差役合并、役归于地;田赋征银、官收官解。(上述一条鞭法特点的总结原于《明朝宰相列传详解》) 中国当代历史学者评论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时指出:“一条鞭法将一部分户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减轻户丁征派,加重土地负担,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在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的明清时期,土地绝大部分在地主手里,户丁绝大多数在农民一边。把户丁银转入土地摊派,也就由农民一边转移到了地主方面。当然,这种转移并没有改变剥削的实质。它只不过是由对劳动力的直接榨取转化为对地租的再分配罢了。封建国家加重对土地的征派,豪强地主千方百计地逃避这种征派,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国家与地主之间瓜分地租再分配的斗争。但是,国家放松对于劳动力的直接控制,则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方便条件。再加上一般工商者并不占有土地或很少占有土地,从而也就摆脱了繁重的征派。一条鞭法推行以后,商业资本向土地投资的现象大大减少,即或有余资亦不多置田产。一条鞭法关于赋役折银缴纳的规定,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反映,反转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它还正式肯定了白银在赋役征收中的法定地位。所有这些,都是有助于资本主义萌芽和社会进步的。”《明朝 简史》 通过一条鞭法的有力执行,自嘉靖虚耗之后,至万历十年间,最称富庶。太仓积粟,可支十年。 但是,张居正这个人虽然精明强干、奋发有为,但是,当时的舆论对他的个人评价很低。主要是张居正的起家是靠着太监冯保并且通过冯保巴结上了万历的生母,明朝皇族口中的著名 的九莲菩萨。而赶走高拱、李春芳等事件,让大家感觉张居正为政不择手段。特别是张居正 夺情复出以后,亲近肖小、大权独揽,中外为之侧目。更增加了大家对所谓的权奸的误解。 张居正显然不是什么贪官,但是,张家也不是清廉的典范,收取贿赂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有的是张居正的默许,有的则是背着张居正进行的。因而,传到万历的耳朵里的时候,张居正简直就是富可敌国。此外,张居正之所以成为悲剧人物的最大致命的地方在于他忘记了或者说是触犯了明朝极为森严的皇权制度,明朝自开国以来,还没有哪一个大臣敢于对皇帝公开呵斥。张居正做到了,所以,他也就倒下了。 有人把张居正比作王安石,我个人以为张居正是十个王安石也不了的。张居正是明清两朝难有的救时宰相,他也是几百年来湖北不世出的政治人物。他对国家、百姓作出的有益的贡献 是明朝皇帝无法抹杀的。 张居正的长子自杀,次子充军,直到崇祯三年才给予平反,十三年复原官,又有何用? 张居正的孙子张同敞官到总督,抗清死节于桂林,不愧是祖孙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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