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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转贴】“双规”悖逆人权和法制

(2007-01-11 18:21:15) 下一个

   转自中国观察(网址:http://www.guancha.org ) 作者:米藜
   
   中国反贪腐仍然停留运动式的铁腕人治,尚没走入法治轨道。社会文明发展是建立宪政制度,依法治国。
   
   近一段时期以来,引起海峡两岸民众关注的同一个话题就是反贪腐。台湾反贪腐直指总统及总统家人,大陆最高也到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台湾反贪腐反到“第一家庭”,这是一桩台湾宪政史上首位现任总统被司法侦查的案件。为了避免干扰,陈瑞仁检察官在侦办国务机要费案期间,检察长谢文定告诉他——“放手办”、“不要有任何政治考量”、“只要扪心自问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给了陈瑞仁最大的办案空间。从收案到结案,陈瑞仁多次强调没有受到任何政治压力和干预,此处可以看出台湾在宪政民主制度下的司法独立。

   
   大陆反贪腐从来都是至上而下的“权力反腐”,而非司法反腐。陈良宇这次落马,同样没有司法部门什么事。只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开了一个会,审议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根据目前调查的情况,陈良宇同志涉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既然陈良宇已经有“严重违纪问题,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可是上海司法部门为什么没做侦查?陈良宇的问题群众肯定向司法部门举报过,但是由于忌惮陈大权在握,在中央权力部门没有动他之前,司法部门只有干瞪眼的份。由此可见,大陆反贪腐在司法之外还另有一套权力程序。
   
   陈良宇被中纪委双规的前一天还和市长韩正、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段世杰、国际田联副主席迪格尔、楼大鹏等观看了上海体育场举行国际田径黄金大奖赛。稍早时,出席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出席了上海市第十三届运动会开幕式,在虹桥迎宾馆会见了来沪参加上海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50周年庆祝活动的各国代表团团长。我们看陈良宇在活动中没有一点异样,所到场所前呼后拥,派头十足。至少我们从媒体上无法看出他是个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造成了恶劣政治影响”的官员。因此,当中央决定免去陈良宇同志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时,公众无不感到震惊。说是震惊也震惊过无数次了。在中国官场大大小小的官员,在司法介入之前被“双规”已经不记其数。所谓“双规”是指涉嫌违纪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也就是说,在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是否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这些被“双规”的人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前一天还在主席台上大讲自己如何廉政如何遵纪守法,可第二天就莫名其妙的被双规了。不仅公众感到离奇,就连贪官们自己也会感到意外。大多数官员在双规前都有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但是司法部门却没有独立侦查的权力。由此可见,中国官员贪赃枉法,永远是先接受党的纪律部门处理,在确定有违法事实后才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司法部门事先没有独立执法的权力,这可是中国最有“特色”的一件事情了。
   
   现在“双规”成了大陆纪检监察机关一个常用的办案措施,但被喻为“双刃剑”的“双规”措施,却存在许多致命缺陷和弊病。“双规”既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嫌疑,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又可以给“权力寻租”提供空间和“黑洞”。湖南省郴州市前纪委书记曾锦春,一直在肆无忌惮地利用手中的“双规”权力要挟、打击、报复干部,并到处敛财,制造冤案。他滥用权力,竟然“双规”了民营企业家李民主,并在双规期间收缴其60余万元且未开收据。之后,还要其每年交40万元到市纪委,可以获得“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挂牌保护。“双规”的弊病还在于可能导致滥用职权,官官相护。湖南省郴州市前纪委书记曾锦春双规前,鉴于源源不断的举报,湖南省纪委此前曾三次对曾锦春实施调查,但每次都不了了之,被称为“告不倒、查不倒、管不倒”的“三不倒”纪委书记。贪腐纪委书记何以会“三不倒”,应该与我们这种“双规”在前司法滞后的反腐体制有很大关系。纪委的官员调查纪委书记,即使是上级纪委,也属于“官——官”之间的事情,而中国自古就有官官相护的传统,只要不超出纪委的关卡,再威严的法律又能拿贪官们奈何?正如湖南常德市原市纪委书记彭晋镛被立案侦查期间,向省纪委写的检查中所说:“自己是搞纪检监督工作的,又是市纪委的一把手,没有人敢于监督我。”
   
   此外“双规”式的反腐过程中,不能保障和维护被查者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极易走向极端。上文提到的湖南省郴州市前纪委书记曾锦春,县检察院副检查长邝茂盛因为曾违逆他的意志,竟然无辜被双规了59天,34天不让上床睡觉;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梁云才,2005年5月7日,在“双规”期间突然死亡。6月22日,国家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法医团出具的尸检报告称:“梁云才符合因钝性外力反复作用致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出血所致出血性合并创伤性休克导致的死亡;湖南衡阳南华医院院长6月15号被通知去市纪委双规,25号晚上离奇身亡……这种超越法律权限的“双规”,是被审查者严重不幸,是对宪法赋予人权的一种侵犯。
   
   而在民主发达国家,检查官被授予对涉嫌贪腐官员调查的权力,而不是政党或者政府哪个部门。然而,虽然检查官在调查期间权力很大,但是他没有限制调查对像人身自由的权力。我们看看台湾检察官陈瑞仁是怎样调查总统的。第一次询问是在总统府,从下午4点问到晚上9点,中途没有用晚餐;第二次在官邸,从晚上9点问到隔天凌晨1点半,中间也没有休息。这也让人想起当年克林顿总统被独立检察官斯塔尔穷追猛打,在白宫地图室内,向大陪审团提供了近四小时的证词……检察官的一大权力是传讯证人,检察官出于调查需要,几乎可以传讯任何人,上至总统和议员,下至贩夫走卒。如果有人拒绝作证的话,就有可能以蔑视法庭罪被投入监狱。克林顿总统的几位故旧好友就因为拒绝作证而饱受牢狱之苦。但是,调查完毕,调查对象仍然回归到自己的位置,即总统照做总统,议员照做议员。而在中国,不仅检察官没有权力直接传讯在位高官,而且人只要被纪委“带走”调查,便很长时间杳无音信,不知下落。
   
   为什么曾锦春们能用“双规”来当作“整人”的贪腐工具?为什么“双规”常常奈何不了一些呼风唤雨的牛B官员?说到底还是因为我们的反贪腐仍然停留运动式的铁腕人治,反贪腐尚没有真正走入法治轨道。社会文明发展的方向是建立宪政制度。中国要加快依法治国、依法治政,要加快将“权力反腐”政策逐步上升到法律层面,党和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法律框架下建立制度性的反贪腐机制。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需建立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建立财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行政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媒体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更加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反贪腐。惟有在法制、公开和透明的环境下,反腐工作才会更加高效而具有震慑力。
   
   ── 原载 《人与人权》
   Thursday, January 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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