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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版权保护的是艺术(文学, 音乐等等)创造。

(2012-10-20 09:45:48) 下一个

先说明, 我既没看过那个得奖的小说, 也没看过小8毛的博客。 小8毛的故事我虽然不认同, 但是非常同情。 我难以想象她经历的悲痛, 所以哪怕不认同, 但是自觉没资格去扔石头。


这里就泛泛而谈, 根据我在Business Law这堂课学的皮毛, AND assuming the followings are true (欢迎更加有专业知识的同学补充+更改。 不欢迎对美国法律一知半解的某个加拿大同学抬杠):


1。 得奖小说大篇大篇地抄小8毛的博客。


2。 小8毛的博客发表了她儿子给她的信。


个人的真实经历不是艺术创造, 不受版权保护。 比如电视电影小说经常根据个人经历改编故事, 跟当事人签合同大多是为了exclusive细节。


你怎么得到这些故事情节是关键。 如果是公众人物, 甚至如果故事众所周知的, 那么你怎么编都没问题。 讽刺总统的故事多去了。 还有根据你身边人物写故事。 如果你眼看了情节, 你完全可以写。 道德不道德就看情况了。


博客是文学创造, 绝对受版权保护的(至于版权是小8毛还是文学城的看合同怎么签的, 反正当初我登记的时候没看, 赫赫)。 所以这里侵犯的是小8毛还是文学城的版权难说。


美国的版权部门是这么泛泛地解释版权侵犯的:


As a general matte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ccurs when a copyrighted work is reproduced, distributed, performed, publicly displayed, or made into a derivative work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小8毛不算公众人物, 她的故事大家都是从她博客或者文章得知的, 没经同意根据她的博客写小说, 就是侵犯了小8毛或者文学城的版权。


小8毛贴她儿子的信算不算侵犯版权? 我怎么知道呢? 因为不知道她儿子同意了没有。 就是她儿子没同意, 你也没权力剽窃啊。 比如你买了盗版电影, 别人先盗版了, 你就可以2次盗版, 什么逻辑?


结论: 根据人家的博客写小说, 还有根据公众人物的经历写小说, 完全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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