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专利恐怖主义?按我的定义,专利如棍能赶人(前面谈过),如果一条专利棍子不应该出现,但它却无中生有地出现了,而且在出现以后,被用来到处欺负别人,恐吓敲诈加勒索。这叫无中生有型的专利恐怖主义。 如果一个专利应该拿到,就像前面发明黑白TV的张三,可以合理地拿到一根三米长的棍子,然后合法地去赶人。但如果张三擅自把棍子加长到八米然后用它去欺负人,棍子上额外多出的五米那一截所造成的打击面,就叫得陇望蜀型专利恐怖主义。
如果由有钱的大公司实施上述两型恐怖活动,就叫有款型的专利恐怖主义。
我的笔名爱恨专利是有渊源的,恨就是恨所有的专利恐怖主义,爱就是爱所有合法取得并合法enforce的专利,例如,张三棍子上三米长那一截。
专利恐怖活动每天都在发生。举一个你我身边的例子,朋友tripletrees于2010-09-20问: “…个人有个想法,对工作中的某常用工具作简单改进,即可提高工作效率和可靠性。但这一改进实在是太简单,所以不确定是否值得申请专利。现有朋友愿意投点资做成产品到市场上试试看。问题,如果我们不申请专利,会不会有人在看到产品后再去申请,到那时我们反而成为侵权者呢?我们的“创意”有多简单?比如吃蛋糕,假定市场上只有大个的整蛋糕供应,吃的时候不方便,一次吃不完的部分只好扔掉,浪费。改进后,做成小包装,大家各取所需,方便而不会浪费。”
小蛋糕从技术上讲的专利问题,我和朋友们另文讨论。在此仅讨论这位朋友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我们不申请专利,会不会有人在看到产品后再去申请,到那时我们反而成为侵权者呢?” 这位朋友所担心的就是无中生有型的专利恐怖主义。也就是,恐怖分子看到朋友的产品,自己去申请到专利,然后反过来控告朋友专利侵权。
从理论上讲,恐怖分子不应该拿到这个专利,因为根据美国现行专利法,该恐怖分子难过三关。第一关,该恐怖分子抄袭这位朋友的技术,属于“did not himself invent the subject matter sought to be patented”. 第二关,小蛋糕被这位朋友在美国公开销售在先,属于 “the invention was known or used by others in this country … before the invention thereof by the applicant (即该恐怖分子)for patent”.
如果小蛋糕被这位朋友在美国公开销售满一年,该恐怖分子才去申请专利,就会产生第三关,“ the invention was … in public use or on sale in this country, more than one year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即该恐怖分子的申请)for pat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但是美国专利局审查专利申请再努力,也不会像天网那样,恢恢但疏而不漏,公开使用和销售的东西尤其容易漏检掉队,因此美国专利局的工作多少会有失误而批了本不该批的专利。因此,该恐怖分子有蒙混过三关的可能性,因此也有可能对小蛋糕发动袭击。这就是我说的小蛋糕的担忧。
有问题但不想公开交流,请使用gu.rhonda@yahoo.com
如何应对专利“恐怖”主义(3): 中美侵权抗辩问题
有朋友问:自己有想法,先用文字详细记录下来。买个信封,收信人写上自己。把纪录装进信封,通过邮局,邮给自己。收到后,不要打开,长期保存。接下来自己就可以实施了。将来一旦有人告你侵权,你可以递交密封信件作为非侵权的证据,证明是自己的主意。不知然否?
爱恨专利的答复:
你的那个“实施”和“信封”都会对你有用,但用处不一样。你所讲情况不够详细,我只能基于对你的猜测提最相关的一两点,供你参考。
对你的那个“实施”,美国的这个规定你也许可以利用上。35 U.S.C. 273 Defense to infringement based on earlier inventor(希望是你): It shall be a defense (抗辩)to an action for infringement under section 271 of this title with respect to any subject matter that would otherwise infringe one or more claims for a method(限于方法) in the patent (别人告你侵权所基于的专利)being asserted against a person(你), if such person (你)had, acting in good faith, actually reduced the subject matter to practice at least 1 year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such patent(别人告你侵权所基于的专利), and commercially used the subject matter (你所说的实施)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such patent(别人告你侵权所基于的专利).
对你的那个“实施”,中国的这个规定你也许可以利用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对你的那个“实施”,中国还有一个规定也许你可以利用上。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对你的那个“信封”,在中国,“信封”会对你证明你的发明人资格有帮助。在美国,“信封”会对你证明你的conception有帮助。但这不是你和别人“抢”美国专利的全部条件。用“信封”作为侵权抗辩理由,需要很多其它条件配合起来。
不知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