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国之客

卡拉哈里木 恩加米兰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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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鞭挞 不一样的体罚

(2010-02-09 12:31:37) 下一个
博茨瓦纳与新加坡两国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曾被英国人统治过,都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独立,独立至今都是由一党执政,如今的国家领导人(博茨瓦纳总统,新加坡总理)都是国父(国家创立者)的儿子。两国之间还有一个相同之处就是至今都仍保留着鞭刑。 

最近,在博茨瓦纳电视新闻中又看到了有关鞭刑的画面,一个人的背部在被鞭挞后留下了几道长长的疤痕。

这是发生在莫秋迪(Mochudi)的一桩民事纠纷。部落酋长的弟弟指控一个叫莫开泽(Mooketsi)的五十六岁的男人偷了他家的东西。莫开泽不承认,酋长的弟弟要鞭打莫开泽,因为他不光偷了东西还冒犯了酋长。莫开泽拒绝接受,酋长的弟弟让手下的人摁住他的四肢(spread-eagled him on the air),朝他裸露的脊背抽了8鞭子。

莫开泽将酋长的弟弟告到了警察局。声称自己被诬陷,抱怨缺少审判程序,质问:酋长有权决定鞭刑,他的弟弟也有这样的权力吗?警察介入此事进行调查,警察署长还将此事汇报到了总检察长的办公室。总检察长阿塔里阿·莫洛库米博士(Dr Athaliah Molokomme)专门就鞭刑做了十点解释。

我们不妨按照这十个要点来比较一下博茨瓦纳与新加坡两国鞭刑的异同。

1. 博茨瓦纳体罚须按规定的方式和使用特定的藤条进行。

博茨瓦纳的鞭刑由传统法庭判决与执行,传统法庭受部族酋长领导,根据的是传统法律,因此有一定的司法独立性。新加坡的鞭刑有严密的法律规定,在国家的司法系统之中完成。新加坡的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或基本上不)单独判罚。而博茨瓦纳的鞭刑有时可以作为抵消监禁、罚款的处罚形式。新加坡执行鞭刑的狱警是受过专门训练的,狱警知道怎样才能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时产生最小程度的永久伤害。

2. 博茨瓦纳鞭刑前须由医生验明该犯的身体适合这种体罚,然后在有医生或法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新加坡也有类似规定,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年平均只有六个。在新加坡,打完一鞭后,医生便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受刑者不能承受下一次鞭打了,便停下来,过3个月再继续打。

3. 博茨瓦纳体罚须在监狱里,或在传统法庭上私下进行。18岁以下者经法院指定可在其他地点,在他(或她)的家长(或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指定的人进行。  

博茨瓦纳其实没有专门执行鞭刑的场所,一块空地就行。当有人觉得在空地上对女人行刑不雅时,提出的新方案不过是改在牛栏里进行。相比之下,新加坡的鞭刑室非常宽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锃亮。在房间尽头有一列桌子,监狱的官员坐在桌子后监督行刑。在房间的另一头立着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制成,相当牢固。如前所述,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头底座。犯人将被赤条条绑在刑架上,两个狱警分立两侧伺候。与博茨瓦纳的“私下进行”不同,新加坡虽然在私下进行,但鞭打时,各家报纸的记者都去拍照,第二天登在报纸上,传遍全国。

4. 博茨瓦纳法院禁止对超出50岁的男性或女性进行体罚。   

在新加坡,不对女人施鞭刑。博茨瓦纳在不对女人施鞭刑一段时间后,2005年由一位酋长院的女成员提议,恢复了对女人的鞭刑,原因是要实现男女平等。在新加坡如果一男一女犯下同样的罪行,情节也完全相同,女犯只判监禁,而男犯在监禁之外还要判处鞭刑。新加坡对受刑人年龄上限也是50岁。

5. 认定合法后,博茨瓦纳的体罚应仅施于臀部,不能施于身体的其它部分。  

这一点两国比较一致,新加坡也是说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博茨瓦纳在2009年2月有一位酋长提出应该重新引进鞭挞背部的刑罚。这里两个部位的不同之处在于背部不如臀部经打,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同是,背部上鞭刑留下的伤疤不如臀部容易隐藏。应该说打背部比打臀部就惩罚的力度而言的确强多了。

6. 博茨瓦纳除了藤条(thupa) 外不能使用其它,禁止使用sjambok或其他类型的鞭子。  

博茨瓦纳的刑鞭是藤条,也就是细细长长、光溜溜的树枝。由于非洲炎热干旱,树枝一般相当坚硬。sjambok是一种人造皮鞭,街上的保安常有配置。sjambok 这个单词是专指南非种族隔离时白人对黑人使用的那种皮鞭,名声不好。新加坡的刑鞭也是藤条,并规定为长1.2米,粗1.3厘米。在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强柔韧性。

7. 在博茨瓦纳若使用藤条,处罚之前应对受刑人的肾脏采取保护措施。  

这里说的肾脏应该指的是腰部(后腰),臀部以上、背部以下的部位。新加坡也在犯人的腰部绑上一个垫枕,以防刑鞭不慎打到这里,伤了犯人的肾脏。据说博茨瓦纳在对女性施鞭刑时,要在地上挖两个坑,里面放入沙土,施刑时,将女性的乳房放入坑中,以起保护作用。

8. 博茨瓦纳如果被定罪人表示不服判决愿望上诉,鞭打暂定等待上诉结果。  

新加坡的鞭刑分成是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和非强制刑(法官可根据情节决定是否判处鞭刑)。强制刑当然是不能申诉的。十几年前,有一美国男子在新加坡涂鸦,被法官判处鞭刑6鞭。当时,美国总统克林顿出面求情,新加坡总理说:“看在美国总统的面子上,减去2鞭,但必须执行4鞭。”该美国男子只得乖乖地被打了4鞭子。

9. 博茨瓦纳学校体罚是按教育法进行,其中规定了体罚前要提出书面要求。  

博茨瓦纳的学校中体罚现象比较普遍,例如学生迟到了,在校门口被值班的老师用藤条在手掌上打三下作为处罚。新加坡:根据新加坡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

10. 2009年经博茨瓦纳议会修改过的儿童法将由总统签署后生效。其中规定对儿童的处罚最多6鞭。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处罚须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条文一致。  

新加坡规定对15岁以下未成年犯应由狱法官判判处最多细藤6鞭的体罚。

新加坡当局相信,对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滥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对那些环境恶劣,赤着双手混饭的人来说,监狱生活未尝不惬意。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长久的效果。新加坡社会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国立大学的一位作者这样为鞭刑辩护:“新加坡民众多数支持鞭刑。鞭刑的结果是在他们的屁股上留下终身鞭痕,这正好达到教育的目的,永远提醒他们再也不能犯罪。”鞭刑不仅是一种刑罚,更是一种耻辱记录,类似中国古代在囚犯的脸上刺字。姑娘择偶,先得掀开男方衣服,验过有无鞭痕。倘有鞭痕,断无婚配之理。

博茨瓦纳一直保留着两种法律体系,酋长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有一定作用。传统法作为国家正式法律的补充为人们普遍接受。鞭刑有时被认为是避免监狱人满为患的手段,体罚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反对,以学校为例,从来没有受到体罚学生的家长到学校来抱怨,相反,家长会上家长都纷纷表态支持体罚。人们一般认为与罚款相比,鞭刑作用于犯罪人身上,效果肯定比让他们的父母为他们缴纳罚款好。

当然在莫秋迪的这个案例中,还是有不少不合适的地方,如莫开泽已经超过50岁;鞭打了莫开泽的背部;好像也没有医生在场;鞭打于公开场合;等等。

长鞭呼啸,鞭痕累累,人间正义,就此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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