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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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布朗诉教育局(二)

(2008-01-27 09:59:29) 下一个

一、故事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5)

1954517日美国最高法院就『(94)布朗诉教育局』一案判学校种族隔离违宪,但没有具体法院裁决。1955411日至14日美国最高法院再次审议此案。1955531日宣布法院裁决。

 

二、理由

大法官沃伦主笔法院意见:

认真落实宪法原则消除学校种族隔离需要学校解决许多问题。地方学校对澄清、评估和解决这些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而法院有监督学校诚心落实宪法原则的权力。原来接受这些案子的地方法庭负责评价地方学校落实宪法原则的进程。

传统落实平等教育的作法只是评估黑人学校的师资和设施是否于白人学校相当,此案更重要的是让起诉方尽快地被无歧视地接纳到公立学校,这需要克服许多障碍转变学校系统。法院要求被诉方立即着手全面落实1954516日法院的判决。法院将考虑学校在解决学校管理、设施、校区划分和交通等各方面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在整个学校转变过程,法院保持这些案件的司法权力。

 

三、讨论

『(94)布朗诉教育局』案例中有详细讨论。下一个案例『(97)库泊诉艾伦』将给出一个消除学校种族隔离的具体实例。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9&invol=294

http://www.nationalcenter.org/cc0725.htm

http://www.thisnation.com/library/brown1955.html

http://www.teachersdomain.org/resources/osi04/soc/ush/civil/browndo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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