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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Mississippi v. Johnson (1867)
话说1865年4月南方主将李将军投降,南北战争已经接近尾声。4月13日林肯总统遇刺,4月15日林肯去世。原副总统约翰逊接任总统职位。5月29日,约翰逊总统宣布大赦,重建南方各州。约翰逊总统剥夺原南方政府军官和官员的选举权,剥夺财产超过2万的人的选举权,以便成立南方各州没有贵族势力的政府。不料如此建立的南方各州新政府依然是白人统治黑人的政府,南方各州法律依然有限制黑人拥有财产和自由工作的黑条款。国会对此大为不满。
1867年5月2日,国会通过《重建法案》,对南方各州实行军事管制,以强制建立承认有黑人有平等权力的各州政府。此案的实施,当然还是要白宫政府去做。密西西比州状告约翰逊总统,说他实施的《重建法案》违宪。最高法院裁决密西西比州败诉。
二、理由
约翰逊实施《重建法案》,完全符合宪法第二章赋予总统的行政权力。援引《马伯里状告麦迪生》一案,司法机构无权强制总统行为。
三、讨论
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状告总统的案子。落实《重建法案》是总统的职责。实际上,《重建法案》是国会重建南方的激进路线的产物,否定了约翰逊温和的重建路线。
此案和《马伯里状告麦迪生》一案不同的地方之一,是此案中总统必须落实《重建法案》,是总统职责,总统不做才是违宪的,原告告总统落实法案违宪,正好是颠倒是非。而《马伯里状告麦迪生》一案中是关于总统自决裁量权,总统可做可不做,是否违宪还有待细细斟酌。
此案和《马伯里状告麦迪生》一案不同的地方之二,是此案告的是总统本人,《马伯里状告麦迪生》一案告的是总统部下。由此案开始,美国采用的教义是总统本人不受司法强制,但总统部下则不在此列。
美国宪法对总统权力的界定比对国会和最高法院的界定都更加模糊,从此案和其后的几个案例,我们将看到总统权力是如何逐渐经由法院裁决而被界定得更加分明。此案肯定了总统纯行政权力是符合宪法的,但三权分立是理论上的概念,实际上不容易分割,总统实际还行使一些准司法和准立法的权力,这些非纯行政的权力引起更多的案例。
笔者对约翰逊因为温和路线遭受两面攻击深感同情。《重建法案》本来就是国会否定总统约翰逊的法案,而约翰逊还因为这个法案被南方起诉。如今在网上贴一些观点温和的文章,往往也会遭受左右两边砸砖。
奴隶解放,在美国是农业向大工业转型的必要的一步,不如此不可能有现代化的美国。此过程经过残酷内战,随之军事管制,无不经由暴力强制。相比之下,中国土改是中国由农业国转向工业国的必要的一步,也是强制实施。近代中国百年奋战,不土改就有可能功亏一篑。有如美国奴隶解放,不对南方实行军管,内战鲜血也可能会白流。奴隶本来是财产,所以,美国奴隶解放和中国土改一样的地方,就是财产的剥夺,而且都是暴力强制实行。
四、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71_0475_Z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