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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Gomillion v. Lightfoot
话说1881年,华某在阿拉巴马州某县城建立了一所黑人学院,这个县城里的黑人人口就越来越多,以至黑人对白人的比例接近四比一。二战期间这个学院为美国空军培养了一千多名飞行员。二战后,县城里越来越多的黑人登记选举,在1954年的一次竞选市政教育总长职位时,黑人差一点就获胜了。市议会当时是清一色的白人,感觉到他们的白人统治地位受到威胁,于是在1957年阿拉巴马州议会无异议地一致通过了地方140号法律,重新划分这个县城的选区,把原来四四方方的县城选区,划成一个28边形的海马形状的选区,把黑人学院和许多黑人划到县城选区之外,而保留了所有的白人居民。
赓密里恩是这所黑人学校的一名教授,他的家被划到了市选区之外,他以宪法修第14和第15修正案赋予的公民选举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把市长莱特福告到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不与受理,说他们无权干涉地方选举。赓密里恩又把状子递到上诉法庭,上诉法庭判赓密里恩败诉。赓密里恩又把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赓密里恩胜诉。
二、最高法院理由
这是选区划分问题,大家如果记得可里各洛夫告格林一案的话,就应该记得最高法院是不受理这类政治案件的,而且可里各洛夫告的也是选区问题。海洋法系,是案例法,案例法的特点,就是援引前例。即法律不一定正确,但同样的案子一定是同样的处理,这是案例法的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最高法院要判此案,一定得说出此案和前案有什么不同。
可里各洛夫一案的选举不公平问题,法官说,是地方立法机构被动造成的,即没有采取措施重新划分选区的措施来实现公平选举,那个不公平不是立法机构行为造成的,而是地方立法机构不行为造成的,是人口自然变动造成的。而此案是立法机构刻意歧视性划分选区,是主动侵害公民选举的公平权利行为。
三、讨论
纯法律逻辑推理有点像经院哲学式的叫真,这里姑且跳过,因为没有哪两个案子是可以一模一样的,要找出与前案不同的地方总是不难的,更何况是最高法院同时即解释法律又判案,总之是他说了算,要不,前案所说的根据宪法第一章第四款法院无能力处理怎么没有效力了呢?这个案子,是说明宪法解释的变化,反映社会的变化。二战中黑人英勇奋战,为自己增得了社会地位,同时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正如火如荼,法院再以前例为由踢皮球不受理,很可能会激起民愤。而且,该黑人学院在军界应该有相当的势力,或许该教授在军界还是桃李满天下呢,如果由民愤激起兵变政府怎么办呢?想想好莱坞大片《第一滴血》,就知道军人不好得罪,尤其是空军。而且,此案判在1960年,正赶在越战前夕,又要黑人上战场了。
总之,最高法院百多年不处理选举问题的原则,终于被社会变动和国内外政治形势逼得破戒了。此戒一破,引出惊天动地的一案,欲知后案,且听下回分解。
四、链接
http://supreme.justia.com/us/364/339/case.html
http://law.jrank.org/pages/13388/Gomillion-v-Lightfoot.html
http://www.nps.gov/history/museum/exhibits/tuskegee/intro.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