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总理、美国总统,谁的权力更大?
文章来源: 北美曹先生2014-09-01 08:50:21

加国总理、美国总统,谁的权力更大?

说起加拿大总理和美国总统,哪个人的权力更大?显然我们都会认为美国总统权力大,因为美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而加拿大更像是美国的一个“小跟班”,所以,从对全世界的影响上来看,美国总统是谁也不能媲美的。但是从在两国国内的政治制度和权力架构来看,则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应该说加拿大总理要比美国总统的权力更大。

美国与加拿大这两个国家的政治体制都源于英国,也即代议民主制,但美国却有很大的改革,形成了有自身特点的美式代议民主制,是直选总统,由总统任命内阁管理国家;而加拿大基本上完全承袭了英式代议民主制,是直选议员,然后由议会中掌握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内阁管理国家。根据美国宪法,总统须年满35岁,在美国居住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才有资格参选。在加拿大,所有年满18岁或以上的加拿大国民都有资格参选为加拿大总理。由此可见,两国最高政府首脑的产生是不同的,当选美国总统可要比当上加拿大总理艰难多了。当然,加拿大作为传统的英联邦国家,奉行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亦即君主,现在的伊丽莎白女王二世是加拿大的正式国家元首,而女王又会委任一位总督作为代表来履行国家元首的职责,但是这位国家元首或者总督都是个象征性职位,没有什么实权,总督也是加拿大总理推荐然后由女王来任命的。此外,再从几个具体方面来比较一下加国总理与美国总统的权力差异。

从任期来看。美国总统的任期是固定的,每届4年,连任不能超过2届。但是,加拿大总理可以连选、连任,不受任期限制,现在的哈珀总理就连任了3届,还有望继续干下去。另外,加拿大的选举不象美国大选四年一次那么有规律,所以很多人搞不清大选到底多久一次。加拿大大选时间也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就是每次大选时间间隔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时间是必须留下36天的竞选时间。2007年国会曾通过一个法案,将大选固定为每4年一次,但是总理仍然有权随时宣布解散议会,提前大选。

从对政府的控制上来看。联邦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执法部门。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内阁的必然存在,不过,从华盛顿开始,历届总统都设立内阁辅助其行使行政权,内阁成员虽由总统任命,但需要参众两院投票通过。同样,加拿大政府的内阁也是由总理来选定的,并且总理可以于任何时间要求总督解散现任内阁及组成新的内阁,内阁的大小完全为总理的决定。在政府内阁中,美国设有副总统,而加拿大没有副总理。作为两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或省政府)的权力归属上,加拿大联邦政府吸收了美国内战的教训,保留了所有剩余权力,从而在对内对外方面似乎都有更大的权力。比如在外交上,美国政府通过国际条约的权力是属于美国国会参议院的,而加拿大联邦政府甚至是总理本人就有这个实权。

从对国会的控制上来。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会一般由众议院(下议院)和参议院(上议院)组成。在美国,参众两院的议员都是选举产生的,而且议员的选举和总统的选举是互相独立的。在加拿大,所谓联邦大选就是众议员(现时308位)的选举,同时也就诞生了总理,总理往往就是掌握多数议席政党的党领。加拿大的参议员(现时105位)并非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总理委任的。参议员全是终身制,干到75岁退休才可续人(在加拿大,不少重要公职岗位都是75岁为退休年龄)。此外,加拿大的政党都要求它们每一个国会议员都要遵守本政党纪律,在国会上决议是跟随党领袖的决定;但是美国没有政党纪律,所以总统不可以控制同党议员任何投票。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加拿大总理的权力极大,而美国总统的权力却受到很大的制约,这也是我们常常看到美国政府很多政令无法在国会通过的尴尬情形。

从对最高法院的影响来看。两国都有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人数都是9人,最高法院负责对法律的最终解释,并根据宪法来裁决有关议案是否合乎宪法。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加拿大司法部提名后被加拿大总督委任的,实质上就是加拿大总理选任的。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的,但须获得美国参议院的认可通过。

    总之,美加两国都实行联邦制和“三权分立”,虽然行政执法、立法、司法三权相互独立,但其实又不是完全独立的,美国总统或加国总理个人在其中都分别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加拿大的总理更是权倾八方,少受约束。没有哪一种政治制度是完美的,所有的制度都需要不断地改进完善;但从历史发展来看,美式民主制度似乎要好过传统的英式民主制度,加拿大政治制度更需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