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乱局的前因后果
文章来源: 行难知亦难2014-10-07 12:00:47

 

香港乱局的前因后果

(普法篇)

   国庆前夕,香港突然爆发“占中”运动。仿佛一夜之间,香港就乱了。世界瞩目,国人侧目。本来好好的东方之珠,为什么忽然之间爆发雨伞革命?平日里忙着挣钱的港人,为什么群情激奋要走上街头?如果你是一个除了娱乐新闻之外,平时不怎么关心香港的内地人,如果你看完大陆媒体长篇累牍的声讨文章之后,想问问“占中”究竟是为什么,让我来告诉你事情的原委:

简单地说,就是香港人要求普选特首,中央政府也已经答应了(或者至少香港人以为中央政府答应了)2017年可以搞普选,结果20148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突然通过了一个《决定》,说普选可以啊,但只能从我认可的2-3人里选。结果香港人傻眼了,没想到中央政府好聪明,就像一个睿智的母亲对付一个留洋回来就要自己选择早餐的儿子,本来说好20岁以后就可以自己选了,但是到17岁的时候突然对他说,选是可以自己选,但是只能从我做的炸鸡蛋、蒸鸡蛋和煮鸡蛋里选。于是儿子不干了,哭着闹着非要游行示威;老妈也生气了,说闹也没用,老娘的决定是绝对不会改变的,再闹,连饭也不给吃了。看到母子失和,许多居心叵测的邻居们也来起哄,于是争议愈演愈烈,最后难以收场……

比喻虽然简单,事情基本也就是这样了。故事的结局也可以剧透一下,有ABC三种剧本。A剧本呢,儿子不服管教,母亲恼羞成怒,下不来台,把儿子打残了,儿子倒是不闹了,但也成了植物人,邻居们心中窃喜,弹冠相庆;B剧本呢,儿子在母亲高压下表面上服软了,心里面却和母亲越走越远,母亲虽然暂时保住了颜面,和儿子的隔膜却难以挽回;C剧本呢,母亲心疼儿子,放下身段,收回了原来的粗暴决定,儿子也不闹了,好好商量了一个折衷的方案,本来想撺掇母子反目的邻居们悻悻而归。

选用哪个剧本,是一件“大大”头疼的事情,也是一件需要大智慧和大勇气的事情。如果你确实很忙,下面就不用看了,就等着看结尾是哪个剧本吧。如果你还有点空闲,容我仔细说说这个事儿。 

前面说了,这次“占中”的导火索8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这个决定的全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主要内容有三点:

一、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

二、明确规定,从2017年开始,行政长官虽然可以由普选产生,但候选人只能是由1200人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的二至三名候选人,且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强硬规定,如果香港立法会不同意这个方案,行政长官的普举就不要搞了,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即继续由1200个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 

对于习惯了让政府替自己做主的内地人来说,这三条好像没什么大不了的:特首要爱国爱港理所当然嘛,难道香港人连这个也不同意吗?至于候选人要经过提名委员会什么的,老百姓也搞不大清楚,不过大常委会既然决定了,态度还这么强硬,我们就执行吧。但对于已经习惯了法治和自由的香港人来说,特别是在2007年中央政府就已经同意于2017年进行普选的情况下,这个《决定》立刻就让香港炸了锅。炸锅的原因不是因为香港人忘恩负义,也不是因为香港经济不好, 而是因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实际上偷换了普选的概念,让(部分)香港市民感觉受了愚弄;而且从法律上说,《决定》直接违反了《基本法》和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约,破坏了香港的法治传统,也动摇了一国两制的法律基础。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并且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基本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在香港具有“根本大法”的地位,并未要求行政长官“爱国爱港”。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于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的要求,于法无据,实际构成了对《基本法》的修改,而修改《基本法》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本身并无此等权力,在这一点上,《决定》本身就是越权的、违法的,因此也自然无效。 

除了涉嫌越权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还直接违反了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就是大多数大陆人都没听说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于19661216日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主要规定了国际公认的基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香港随英国于1976年加入该《公约》,并在19916月通过《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将其纳入香港本地法律。

该《公约》第一条即明确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又规定,每个公民应有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区分,也不应受不合理的限制;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对照上述公约,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央政府限定候选人的做法直接侵犯了香港人民的自决权,同时更明确了剥夺了某些公民的被选举权,从而从反面限制了选举人意志的自由表达。换言之,普选并不是简单的一人一票就行,而是必须保证选举人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不仅能自由投票,而且能自由选择支持的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同样重要。对被候选人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和筛选,预先剔除中央政府不满意的人选,而不是交由香港人民去选择,实际上就是对公民选举权利的侵犯,也公然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从这个角度来说,前一段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说香港政改属于中国内政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这不完全是个内政问题,它其实涉及到国际公约在香港的适用问题。

很多大陆人会问,还有这么个公约,我怎么不知道?这也不奇怪,中国虽然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但到今天为止也没有批准,甚至没有批准的打算,报纸上不让宣传,学术研究也受到限制。而且政府那么慈祥,打你骂你、拆你的房子都是为你好,中国人哪还敢提什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 

从表面看,通过提名委员会产生候选人的规定并不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中英联合声明》仅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并没有提出要通过普选进行。《基本法》第45条则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应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所以,从字面上看,《决定》完全符合《基本法》,让人挑不出毛病,这正是中央政府高明之处,也是许多官方学者为《决定》辩护的一个重要论点。正因为这一点,许多大陆人不理解港人的激烈反应,认为港人是在无理取闹,甚至有意无意把香港比喻成“逆子”。

事实上,在普选的问题上十年前中央政府就给港人做了个局,下了个套。十年来,面对香港市民不断要求普选的呼声,中央政府一方面虚与委蛇,一方面用温水煮青蛙的方式,逐步改变了《基本法》的规定,掌握了政改的主导权。

《基本法》规定,香港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管辖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事务;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也就是说,中央对特首虽有任命权,但特首如何产生却应该香港人自己决定。

《基本法》附件一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就是所谓三步曲,即香港如果想搞普选,应该由一、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相关法案,二、经行政长官同意,三、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不批准香港报上来的方案,但并无事前的干涉权、决定权。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利用一次很牵强的机会,发布了一个《关于〈基本法〉附件一的解释》,篡改了《基本法》的规定,为自己创设了事前干涉政改方案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中规定,特首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行政长官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这个解释实质上改变了《基本法》的规定,为香港政改增添了两步曲:行政长官先要提出报告,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由此,香港政改由三步曲变成五步曲。 通过这个《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了自己对香港政改方案的事前干涉权。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基本法》附件一原来的规定并无歧义,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实质上修改了《基本法》原来规定的程序,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的权力。前面说过,修改《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此权力,因此这个《解释》实际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只可惜中国没有宪法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司法审查的权力,香港人大概也没有想到这个《解释》会在十年后发挥这么大的作用,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僭越成为合法,自说自话扩大自己的权力也无人能够阻止。

正因为有了这个2004年的《解释》,才有今年7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 2017 年行政长官及 2016 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问题作出决定。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充分利用这个机会行使它为自己创设的权力,再次僭越,并没有简单回答是否需要修改,而是不厌其烦地对行政长官的提名办法定出了方案,巧妙地偷换了普选的概念。

更离谱的是,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仅通过偷换概念,忽悠港人,而且态度十分强硬,要么接受这个方案,要么就维持现状,一人一票也不给了。这哪里是政改“五部曲”,分明是独奏音乐会嘛!我规定好了方案给你,你只能接受,不接受就没有方案了,总之你不能搞自己的方案,完全剥夺了《基本法》原来赋予立法会的提出政改方案的权力。政改“五部曲”直接变成一步到位,立法会立马变成橡皮图章!高,常委会实在是高!!

事实上,在《基本法》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框架内,完全可以找到各方利益的均衡点,香港的许多政党和学者都提出了各种方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保留现在的提名委员会,或者把更能代表民意的立法会作为提名委员会,保持现在的八分之一提名的门槛不变,或者把提名的门槛提高到五分之一,这样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候选人的多样性。也可以在提名委员会的投票机制上,做些技术性的安排,比如每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时,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得票最高的前五名成为行政长官候选人。就目前香港的主流民意来看,泛民主派的民意基础大约为三分之一。在正常情况下,3-5名候选人中,亲建制派占2-3名,泛民主派占1-2名。这样的方案既遵守了《基本法》,又保证了候选人的多样性,是个双赢的方案。只可惜全国人大常委会充满了制度自信和权力自信,完全不愿考虑这些温和的方案,一意孤行,执意圈定最苛刻的方案,逼港人就范,从而引爆了此次香港的乱局。 

不得不承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整个事情的处理手法确实是十分高明的,因为单看《决定》本身,并不违反香港《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只有熟悉法律,并且熟悉香港政治发展历史的人才会意识到,如果不是因为2004年的那个《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实根本就无权作出这个《决定》,《决定》根本就是非法和无效的!!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特首根本无须事先就政改方案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根本无权给政改设定任何前提和限制条件。谁也没有想到,10年前那一次看似不经意的僭越篡改了《基本法》,也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的权力,现在终于派上了用场,就像一个围棋高手,布局阶段一颗看似无用的闲子,中盘时发挥出巨大的能量。我党心机之深,在下十分佩服!!!

可惜现代政治不是下围棋,不适用兵不厌诈的原则,香港人民也不是中央政府的敌人,不需要斗智斗勇。现代政治讲的是法治和诚信,背弃法治和诚信的人,终将被人民所唾弃。

《基本法》明确承诺香港的行政長官最终由普选产生,而人大常委会也于2007年就决定了香港最早可于2017年实现普选,当时并未对候选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限制。此次的《决定》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偷换概念,和香港市民玩起了文字游戏,让港人吃了个哑巴亏。你要一人一票,我就给你一人一票,但你只能在我指定的炸鸡蛋、煮鸡蛋和蒸鸡蛋里选。说白了就是希望通过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把中央政府不钟意的候选人排除在选举之外,剥夺他们的参选机会。这种做法在大陆的“民主实践”中非常成功。正是通过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曾经名噪一时的李承鹏(李大眼)等所谓“独立候选人”,连候选人名单都上不了,完全丧失了竞选人大代表的资格。人大常委会显然希望把这样的先进经验推广到香港,但显然也低估了前殖民地人民的智商和勇气。

如果按《决定》规定的办法产生特首候选人,甚至比原来选特首的方法更倒退了,因为原来选特首,只需要选举委员会八分之一的委员支持就可以成为候选人,现在门槛提高到二分之一,几乎使得任何中央不喜欢的人都无法获得足够的票数成为特首候选人,也就是说中央只要搞定了提名委员会1200人里的601个人,就可以实际上控制350万香港选民对特首的选择,这难道就是前特首董建华和现特首梁振英所说的“货真价实”的民主吗?如果按照《决定》中规定的方案搞普选,香港的选举将和大陆的选举一样,沦为过场和鸡肋而已,甚至连鸡肋都不如,食之无味,弃之不可惜。  

故事讲到这里,不知各位看官对港人是否有了一点理解和同情?面对如此聪明、强势却不讲理、也不讲法的中央,港人的选项就很有限了,要么乖乖听话,要么起来抗争。谁不希望安居乐业,风花雪月,可是被逼到这个份上,稍微有点血性的至少也要出来喊两嗓子吧。吞下这颗苦果,就是对人大常委会僭越的纵容,人大常委会的越权行为将成为既成事实,进一步破坏《基本法》作为香港“根本大法”的地位,中央政府将得寸进尺,一步步蚕食香港依据《基本法》本来享有的高度自治,最终架空《基本法》,就像在内地实际架空《宪法》一样。

平心而论,2017年的香港特首选举,本来是中国人实践民主、实验民主的最好机会。大陆不实行民主一直有一个理由是人民素质低,法治不完善,而香港是中国经济最发达、市民社会最活跃、法治最完善的地方之一;如果香港搞民主都搞不好,那么大陆其他地区就更不用说了,民主派从此可以闭嘴;而如果能够搞好,甚至比台湾搞的更好,那说明中国人是完全可以搞民主的,也可以为执政党从革命党转变为选举党积累宝贵经验,奠定良好基础。

可惜这样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就要被这一纸荒唐的《决定》葬送。趁现在事态还没有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中央政府完全可以站得更高些,看得更远些,像平反“四五”运动一样撤销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转危为机,挽回人心。否则无论结局如何,“一国两制”将名存实亡,内地和香港将渐行渐远、两败俱伤,台湾和平统一的前景将变得十分渺茫,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将再因内乱而遭遇重创。真搞到那个地步,邓公泉下有知,恐怕不但要开口骂娘,还要爬起来找某些人算账了。
          

2014107日于美国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