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受虐致死是谁之过?
文章来源: 蔡真妮2008-11-22 16:18:20

昨天看到美国的一则新闻,加州一个华裔母亲去幼儿园接她五个月大的孩子时,被直接叫进了办公室,由警察和儿童保护中心的人向她问话,并且不许她见孩子。

原来幼儿园老师给她孩子换尿布时,发现孩子大腿上有块青斑,怀疑那是孩子挨打后留下来的乌青,立即报告了儿童保护中心和警察。

妈妈解释说那是胎记(birth mark),警察不信(蒙古人后裔一般都有胎记,常见在后背,屁股,大腿等部位,白人没有胎记,黑人好像也没有,有也看不出来)。

妈妈赶紧打电话叫来了老公,两个人和警察交涉半天,警察依然不放他们走,押着两个人带孩子去医院做检查。在医院里给孩子做了抽血化验(胎记能化验出来?大概被警察逼着医生总得做点什么。)警察还叫来了妈妈的妇科医生和孩子的儿科医生,调查女的是否是孩子的生母及孩子以前是否有过受虐嫌疑。

医生最后给出的结论是胎记,不是伤痕,警察这才作罢。

 这让我联想起前几天看到的一则新闻,在上海,一个四岁的男孩因为尿床,被生母罚跪,跪了11个小时之后,他妈下班回来了,发现孩子脚下有一滩湿渍,上前猛踹了孩子几脚,孩子当晚就死了,死于肝脏破裂引起的大出血。

法医验尸时,发现孩子的背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的陈年旧伤,惨不忍睹。

 今天又看到一则类似新闻,一个江西的七岁女孩莫名其妙死了,数百乡众聚集在派出所门前,要求法办女孩的亲生母亲。

因为前一天下午邻居听到妈妈打女儿,孩子求饶哭喊:“妈妈你别打了,再打我就会死!”她的妈妈置若罔闻,继续施暴。第二天大清早,女孩的父母找人来帮着埋孩子,说是女儿半夜生病死了。这个母亲平素打这个女孩是家常便饭。

 这两个母亲都已被警察抓了起来,等待法律的制裁。

 中美两个国家在对待儿童受虐这个问题上的态度,能均衡一下就好了。美国警察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此已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宁可错审三千,也不放过一个。

而在中国则是完全的放任自流,孩子直至被打死才会有人管。

 在中国,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惨死在残暴的父母手下脚下,是谁之过?

是国家之过。

 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孩子被父母打死,被不良老师打伤的事例,国家为什么还不立法?为什么还不出面保护所有的孩子免遭来自各方的可能的暴力?

美国以前也有孩子受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例,所以国家才立法严格制约家庭暴力,现在在这里没有一个父母敢明目张胆地打孩子一下,否则就等着进监狱吧,孩子还要被领走,一辈子都别想再见到。

 在中国,打人犯法,打自己的孩子不犯法,那么推理出来就是“自己的孩子”不是人。确实有些做父母的根本没把孩子当人看,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我的孩子我愿意怎么打就怎么打,谁也管不着。等到打死了,这叫“出人命了”,孩子这时才被社会承认是人,警察才会出面。

 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在父母和孩子关系上有许多糟粕观念,比如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比如棍棒底下出孝子,打孩子是教育孩子等等,要摒弃这些封建思想,就得从法律入手,文明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的,社会的进步也是靠法律来保驾护航的。如果仅靠母爱、亲情、个人的道德水准这些难以定量的东西决定孩子的人身安全,结果必然是惨案不绝。

 前文的两个母亲在第一次对孩子施暴的时候,假如就被警察管教过,屡教不改的话,剥夺了她的抚养权,将孩子领走,那么后面孩子被打死的悲剧就无从发生。

 这一刻,特别希望自己是个人大代表什么的,可以提个案,可以将呼声传上去,特别希望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能从保护儿童身心安全这个最基本的地方下手。

 唉!人微言轻,唯愿天下的孩子都有个幸福的童年,即使不幸福也别挨打,即使挨打也别被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