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逸事5:美国对儿童及弱者的保护
文章来源: 云易2010-01-30 14:50:34

 

说道对儿童的保护,可能是中美(中西)最大的文化差异之一。中国人在家庭关系中的感情和责任,都是指向老一辈,所谓“可怜天下父母心”。孝道,是“百行之先”,道德的高下,全在于对父母的孝顺与否。而美国,基本上(是“基本上”不是“完全”)不存在“孝顺”的说法,在家庭亲情上,伦理道德上,也几乎是来了个颠倒:主要是看对晚辈的爱护。竞选总统或评选“先进”等,有孩子的,绝对少不了提一句“爱孩子”。所以,爱孩子,就和爱狗一样,是衡量人的爱心的标准。

爱孩子,不但是“民风”,还有法律保护。在美国的儿童,从小就知道一点,受了“大人”的“欺负”,可以告警察,让“大人们”吃不了兜着走,轻则暂时隔离,重则剥夺抚养权,甚至坐牢。除了法律,各州还有儿童保护机构 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在海外的中国人最近几年好些了,以前根本不懂得儿童保护是在怎么回事。打孩子搞成了习惯了,在海外就难免“吃亏”,甚至发生惨剧。这是多年前发生在加拿大的一个华人家庭的事:

几岁的女儿在学校上课,老师问学生在家里父亲有没有接触孩子的“私处”,还拿了个玩具熊作示范,这个女孩子就举手,说是自己的父亲做过。当天下午,警察就来到这家逮捕这个父亲。做父亲的不知发生了什么事,就竭力反抗,大约语言也不通,混乱之中警察开枪,当场打死了这个父亲*。事后才知道是冤枉:因为女孩得了尿道感染,母亲不在家,父亲就帮助孩子清洗被感染的部位。当然,如果这个做父亲的知道一些美国法律,先让警察把自己带走,过后再解释,这个悲剧就完全可以避免。

以前美国和西方也和中国一样,也没有对儿童进行法律保护。打骂孩子的现象也很“正常”。直到1974年,美国国会是才通过儿童保护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Act)。各州的具体法案略有不同,但大致都包括这4点:对儿童看护的疏忽(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任何时候都在成年人的看管下);肉体虐待(抓着孩子摇几下都算);性虐待;心理虐待。

一直在想,不是说天下父母都是爱自己的孩子的么?要法律来保护孩子是不是多此一举?可仔细想一想,这个法律非常必要,因为它这牵涉到一个人类的强势与弱势之间的关系问题。男对女,成年人对儿童,正常人对残疾人,都是强者与弱者的关系。按对人性的积极理解,强者都应该自觉地保护弱者的,可事实并不如此,总有一些人(应该是少数)特别喜欢对“弱者抽刀”(鲁迅语)。父母虐待自己的孩子的例子不用再举了,少数的惨不忍闻的也都上新闻了,轻一点的带着心理伤痕长大的自己都心理面清楚(不清楚的就只好冲着自己的后代出气了)。总之,天下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会真爱自己的孩子,不是所有的男性都懂得保护女性,不是所有的正常人都懂得如何尊重残疾人。所以,对这些少数人的安全,绝不是靠一句“人之初性本善”就能保障的,而是需要靠社会,靠法律的强制性手段。

我发现,越是发达的国家,对弱者的保护工作做得越好。西方国家都重视对儿童,妇女和残疾人的保护。在美国,除了虐待儿童要受到惩罚外,殴打妇女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至于残疾人,在美国呆过的人都会发现,任何一个公共场合,最好的停车位都是给残疾人的,人行道上都有给残疾人特殊设计制作的轮椅车道。而越是落后的国家,越不懂得对弱者的保护。比如阿拉伯国家对妇女,印度对妇女和儿童,中国对儿童和残疾人。

            中国,不但没有法律保护儿童(至少我还不知道),更有传统的孝道让儿童虐待成为“正常”现象。“下雨天打孩子,不打白不打”,打个孩子算什么?*对于残疾人,那更是不必提上议事日程。我们中国人不是还以取笑残疾人来作春节晚会的最佳喜剧节目么?

古人说“以人为镜”,比较西方,真希望我们能早一天看到中国的儿童保护法的确立,早一天看到赵本山和他的弟子门不要再因为自己可怜的创作灵感而把残疾人的题材编进自己的节目中。

 

 

 

 

*由于美国是人人都可以持枪的国家,美国警察的警惕性非常高。嫌疑犯的任何对警察的反抗都可能导致警察以自我保护为由开枪反击。
*打孩子当然也不能完全绝对地理解成虐待。有些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这里说的是普遍情况。另外,在美国,法律的确是明确规定不能打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