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即颁布婚姻法草案,其後民國政府頒佈了其他相關的親屬法草案或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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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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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是我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封建社会迅速走向崩溃。在法律制度方面,传统的中华法系也走向瓦解,开始走向近代化。在法律上固有的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封建法典被废除,模仿西方民法典的《大清民法典草案》出台。虽然这部草案并没有付诸实施,但是其对中华民国初期的立法司法有深刻的影响,其后北洋政府颁布的婚姻法即民国四年(1915年)的婚姻法草案、中华民国十四年(1925年)《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的《亲属法草案》、中华民国十七年(1928年)《中华民国民律》亲属法草案、中华民国十九年(1930年)《民国民法典》中的亲属编、1946年最终颁布生效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以及民国时期的判例和解释例均是在《大清民法典草案》亲属编的基础完善的。婚姻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较,其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深刻,由于其固有的传统性,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婚姻法受到固有的传统的影响,在立法中和司法中体现出了西方婚姻制度和中国传统婚姻的矛盾与融合,也反映出了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婚姻制度上取舍的智慧。 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首先介绍清末民初的婚姻法立法概况,介绍近代中国尤其是中华民国时期中国社会的婚姻传统,以及近代中国婚姻文化的变化。然后主要以时间为线索,对中华民国各个时期的婚姻法进行研究分析,分析中华民国各时期婚姻法的特点,揭示中华民国时期婚姻立法的总体进程和中华民国时期整个婚姻法完成近代化的具体历程,重点关注中华民国各个时期婚姻立法司法对西方先进婚姻制度的移植和与本国现实国情的结合和取舍。第二部分,主要在微观层次对中华民国婚姻制度进行分析,分析在中华民国特殊的国情下婚姻制度发生的变化,从婚姻法最为重要的指导思想、结婚制度、婚姻效力、以及离婚制度进行分析,反映中华民国立法者对待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的取舍与平衡。第三部分着重从司法判例角度分析中华民国婚姻法在司法中的实际运行,作者通过选取中华民国时期几个典型的司法判决,分析中华民国时期婚姻司法的进步性和保守性的特点,反映出中华民国司法机关在判决中拘泥于传统婚姻制度到变通婚姻法条文的过程。第四部分是对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的评价以及中华民国婚姻立法者实事求是的立法态度,司法者注重司法实践效果的司法态度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移植及完善现行婚姻法的启示意义。 通过以上几个部分的写作,对中华民国时期历次婚姻法的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司法效果进行梳理和研究,并结合中华民国时期的典型案例,通过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立法过程中对于西方先进婚姻制度的移植,并将其融入中国正在崩溃的传统社会的研究,揭示出民国时期婚姻立法和司法的脉络,在法律史角度研究中国婚姻法的艰难的近代化的过程,对当前我国以法律移植为主的立法活动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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